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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6-3-9 文号:会协[2006]1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意见,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监管部 蔡宗强
  电话:010-68721166转5405
  传真:010-68474986,68720138
  电子邮件:caizq@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谴责。
第四条 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五)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情形。
第六条 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事务所在执业中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九条 事务所在执业中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给予训诫;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条 事务所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一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一)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的;
(三)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的;
(四)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的;
(五)与其他事务所进行比较的;
(六)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的;
(七)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的;
(八)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或收费与否及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的;
(九)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的;
(十)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事务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的;
(三)未出具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对同一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事务所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业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五条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按照质量控制准则实施业务质量控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和其他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的;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第十九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移交行政、司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应当记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中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一环,其执业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因此,中注协组织开展了以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为核心,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活动。通过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应有的惩戒,受到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欢迎。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中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惩戒办法》将与中注协制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构成一套完整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在起草《惩戒办法》过程中,我们征求了辽宁、河南、湖北、浙江、北京、河北、海南等地方协会的意见。地方协会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惩戒办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是否规定惩戒的具体程序方面,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纳了部分意见。
二、几个问题的说明
1. 关于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待本办法正式发布后,地方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自己的惩戒办法。
2. 关于惩戒的内容。本办法只涉及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进行惩戒:(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2)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3)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4)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5)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情形。对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继续教育制度、会员注册办法、会费交纳办法等规定的,由其他相关办法予以惩戒。
3. 关于惩戒的情形。本办法规定了应当给予惩戒的主要情形,并未将所有的违规行为予以列举。当出现新的情形时,中注协根据《惩戒办法》的实质精神进行判断和实施惩戒。
4.关于惩戒的种类。为了便于操作,本办法对事务所的惩戒规定了3个种类,即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对注册会计师的惩戒规定了4个种类,即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取消会员资格。待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中注协拟将对与本办法不一致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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