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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4-3-1 文号:财建[2004]7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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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就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按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


  (二)按计税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三)按计税常产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农业税计税常产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四)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2、以粮食种植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定有两种方法。方法一:为了减轻核实实际种粮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可以采取在计税面积基础上,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如桑、茶、果树、鱼塘等)的方法。方法--:为了减少因粮食复种带来的核实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可采取只核查现在实行保护价保护的粮食品种的种植面积。现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保护价保护的品种和范围为:长江中游地区的中、晚稻谷,东北地区的优等稻谷,黄淮海地区的小麦,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按此核定农民享受补贴的种粮面积,只对受保护价保护的品种进行补贴。


  (五)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具体方式,由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每斤商品粮量的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市场粮价及对种粮农民保护的目标价格确定并提前公布。保护的目标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包括国有农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2004年从风险基金中安排100亿元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每省、自治区用于直接补贴的资金,应为本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经过三年时间,达到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一半的水平。


  (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行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在改革初期,十三个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由于占用在“老库存粮食”费用利息补贴等方面,暂时腾不出来,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在三年后逐步归还。借款的条件:一是放开收购市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中央确定的直补金额,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民手上;三是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转换机制改革,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自负盈亏。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八)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二月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三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财政专户。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需求,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现方式,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也可采取直接抵扣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业税全免的省,可以单独直接对农民补贴。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十一)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年初向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农民凭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或抵扣农业税,不允许集体代领。


  (十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管,当年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付一部分,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负责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十五)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审定。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六)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财政部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随后下发。


  五、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


  (十七)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改委(计委)、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


  (十八)粮食主产省(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改革方案,保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全面推开。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


  (二十)需要中央借款支持的十三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地对直接补贴资金缺口进行测算,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并承诺按时将借款归还中央财政。


  (二十一)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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