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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第十章 会计调整
zg12366.com 日期:2003-12-4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課bsp;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编制计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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