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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