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各类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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