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67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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