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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5月24日发布施行。为切实做好两个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这项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两个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正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严峻的考验。在这一重要时刻,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两个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有利于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大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两个暂行规定、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怕麻烦”、“怕风险”和“怕得罪人”的思想,提高贯彻执行两个暂行规定的自觉性,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当前,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及时组织审计人员学习两个暂行规定,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真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开展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二、严格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两个暂行规定,除了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经费保障、审计结果的运用、有关部门的职责和配合等问题作了规定之外,还针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执行中一定要围绕财政经济领域内财政、财务收支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分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下同)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要作出写实性的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严格履行审计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审计认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只是利用审计手段从审计角度认定的经济责任,而不是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配合的观念,做到不越权、不越位。当前,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两个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并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审计情况,反映审计成果;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经常沟通,密切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为不断推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两个暂行规定是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的指示精神,在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审计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工作程序和方法必将更加规范、科学。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映审计工作情况,为今后进一步推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新工作。对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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