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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1997-8-13 文号:财商字[1997]34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法规》,现予正式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法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法规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法规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分行及以下事业单位,其财务预、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分行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法规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有:金融研究所、总行研究生部、金融工会、钱币学会(钱币博物馆)、清算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学会、金融会计学会、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金融职工教育研究会、行属院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事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法规管理。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税率为33%)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司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单独报财政部审批;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其财务体制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财务计划经总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年度决算由人民银行审核汇总后连同各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于分行及以下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省分行审核后,报省级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法规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有: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时报社(含金融早报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企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法规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和业务计划及资产负债计划,结合中央银行的机构改革及人员变动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额测算,编制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全系统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第七条 人民银行编制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含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内,各职能部门不得在系统预算之外设立财务收支帐户,不得隐瞒、少列收入;禁止向或被监管单位集资、摊派费用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第八条 在财政部另行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前,人民银行系统的预算编制暂按本法规和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时效性,人民银行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对下年度的收支预算进行测算,并将初步测算结果上报财政部;在当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财政部于4月底以前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条 在财政部批复人民银行年度预算之前,除利息收支据实列支外,每季度各项费用开支暂按上年度财政部批复预算中相应支出的1/4的80%控制。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总行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含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复),应该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在两个月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级分行,同时将系统预算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下达所辖分支机构预算指标,应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全系统预算的执行,并于每季终了10日内向财政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分析。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系统的上缴预算收入以总行为单位实行统一预缴办法,即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年度上缴指标,实行分季预缴,每季末月25日前将年度预算指标的1/4缴入中央金库,年终决算时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预算一经财政部正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总额控制,分项核定管理,各项费用支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据实列支,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串用。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人民银行不得对任何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在预算中列支任何捐赠支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与系统内预算之间不得自行变更调剂,项目间也不得串用。
  
  第十五条 经财政部批复的人民银行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凡由于国务院决定调整货币政策、以及不可预测因素影响重大财务收支变化的,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需在项目指标之间作调整的,由人民银行总行及时向财政部提出对年度预算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的申请,经过财政部批准后,人民银行可以据此进行调整预算。
  
  人民银行调整年度预算的申请,最迟应于每年11月末前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提出。
  
  第十六条 在财政部正式批准人民银行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以前,人民银行仍应按照财政部原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缴利润亦同。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法规编制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对财务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作详细分析说明,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人民银行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完整资料应于下一年度的4月底之前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在汇审各地专员办上报的资料后,于8月底之前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年度决算的批复,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年度预算的批复及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的正式调整,以及各地专员办对当地人民银行机构的审查情况。除对利息收支按有关法规审核确认外,对超过预算(含调整后的超支部分)支出的部分及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包括不按法规预算科目进行核算的,一律按违反财经法法规处理,调增当年实现利润,并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对同时发生违反财经法规和超过批复预算指标的问题,不作并罚处理。
  
  各地专员办应对当地人民银行的年度决算进行认真审查,并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决算审查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对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执行、收入解缴以及决算编报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授权专员办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对当地人民银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对上级行下达的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国家财经制度及本法规,对年度决算出具审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法规的罚没收入的抵减项目,即在罚没查处过程中按国家法规标准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对当地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的审批和收入监缴。
  
  五、对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的专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在上级行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对人民银行申报的财产意外损失进行核批。
  
  七、对当地人民银行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全系统的财务预算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以确保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年度预算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除人民银行系统的利息收支由财政部按有关法规审核确认外,对于超出财政部批复预算的业务费、管理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以及违反财经制度法规的情况,由财政部或专员办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一、凡未经财政部批准,超过核批的预算支出及违反财经法规,乱列财务预算科目的,其超支及违纪金额,由财政部在批复年度决算时作调增实现利润处理。
  
  二、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的,由财政部或专员办对违反法规的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专员办在对违纪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在下年度预算批复中等额扣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最多不超过违纪额5倍的罚款并相应扣减下年度支出预算。对人民银行的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在其他支出中单独列示。
  
  三、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地专员办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并抄报财政部;也可向财政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政部向人民银行总行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预、决算编报及季度的财务分析等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及质量的考核情况,由财政部在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年终评审通报中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法规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法规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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