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物资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旧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
百度竟价
 
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zg12366.com 日期:1997-5-30 文号:财工字[1997]13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的规定制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0号)第七条规定,为规范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周转借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以前年度的周转借款回收资金;
  (二)在保证当年国家下达的车购费投资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当年车购费超征收计划收入部分,经财政部批准(追加预算)可用作省级周转借款。
  第三条 借款对象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重庆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及开发公路建设项目所需材料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第四条 借款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国道主干线及特大桥梁、隧道等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的计划内建设项目;
  (二)用于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的建设;
  (三)用于开发公路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第五条 借款原则
  (一)综合考虑各借款单位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信誉情况及各省级交通部门车购费征收和解缴情况;
  (二)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借款,其相应的基建规模由各省级交通部门负责解决,并应纳入国家下达给各借款省(区、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省级周转借款应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周转借款的利率,由交通部按照低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周转借款的年手续费率不超过千分之三,由借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四)省级周转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年之内,情况特殊的不超过5年;
  (五)借款利息按季结算。
  第六条 借款条件
  (一)符合借款使用范围。
  (二)申请借款的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筹措情况、缺口情况、借款金额、借款年限、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等。
  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借款应同时附送各省级计划委员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的正式确认函,确认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借款金额,确认借款项目和金额已纳入当年国家计委下达给借款省(区、市)的基本建设规模。
  第七条 借款程序
  (一)交通部根据车购费以前年度周转借款回收情况和当年征收情况,提出年度收支总预算中省级周转借款数报财政部核定。年度执行过程中资金来源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须报财政部认可。
  (二)各借款单位根据各自的资金情况,向交通部提出申请。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数,审核确定各借款单位本年周转借款的金额、利率等具体事宜,并批复各借款单位。批复文件抄送受托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驻借款单位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部备案。
  (三)交通部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具体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贷款的具体内容。
  (四)具体借款手续由各借款单位与受托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第八条 合同管理
  (一)受托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收回借款本息。
  (二)各借款单位应认真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为加强对周转借款的管理,应建立周转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借款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按规定报送“_年度车购费周转借款决算报表”(见附表)。交通部汇总后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罚则
  (一)各借款单位要保证周转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使用。如发生挪用或转借资金、提高利率的,交通部应立即收回所借资金;已被挪用或转借资金、提高利率的部分,交通部应采取措施追回,并视情况加收罚息。
  (二)各借款单位要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归还的,交通部应采取措施追回本金,并不再借给周转借款,同时对逾期未还部分加倍收取罚息。
  (三)受托金融机构未按受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借款单位办理借款手续的,交通部应取消其受托资格,并按受托合同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一条 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案例分析..
IT时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探讨..
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内部审计的思考..
一个破产清算组的“破产”——湖北南..
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及其防范..
流动资产审计(一) ..
贪污挪用过千万 财务科长入囹圄..
浅探航次租船业务的效益审计..
国际化运作的内部审计模式案例..
优雅的沦落 王雪冰受贿案始末..
强化反腐倡廉体系下的审计监督..
严肃查处财务违纪违规问题..
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
利用内部审计创造价值..
对内部审计外部化及其战略选择的若干..
加强内部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合伙制的思考..
关于审计目的与审计目标的探讨..
银行存款审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揭露两家破产关闭煤矿重大违规问题纪..
假转让技术 真转让国有资产..
运用计算机技术审计失业保险的方法..
地方审计官员的怕与不怕..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财政部门..
方法得当 审减额大 荆州扎实搞好长..
从百事集团看企业的内审监控..
浅谈防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
福建省平潭县东澳渔港国债项目管理混..
关于规避审计风险的几点思考..
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初探..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