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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现结合地理、交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予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 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 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 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 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 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 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 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计署广州特派办 福建省、厦门市
审计署深圳特派办 海南省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 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审计署昆明特派办 贵州省
审计署西安特派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计署兰州特派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特此通知。
来源: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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