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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票”即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四种参与稽核比对的票证。作为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四小票”的重要性正在逐步显现。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出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通知,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等骗抵税款问题仍时有发生,表明“四小票”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干扰了问题票的及时查处。四小票的稽核检查是通过采集发票信息、参与稽核比对、发现异常发票来实现的。如果在发票的信息采集中不按规定,不负责任,胡乱采集,很容易使正常发票采集的开票信息和抵扣信息不相符,从而成为比对异常票。人为出现大量的异常票必将增加后期检查的工作量,耗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结果造成鱼目混珠,使稽核的重心发生偏移,最终干扰真正问题票的及时查处。
二是信息采集和抵扣脱节,使问题票不参与稽核比对成为可能。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等由纳税人填报清单,到办税大厅采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由于需办税大厅出具信息已采集证明此类规定的一度缺失,曾经出现纳税人对取得运费发票等只是填写“四小票”清单,却未到办税大厅上报采集的情况。“四小票”信息没有采集上报,也就不会参与稽核比对,是否异常、真票假票,无从辨别。
三是缺乏发票鉴别知识,异常发票审核检查不到位。“四小票”中,除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货物运输业发票归属地税局管辖,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由海关管理。此类发票的印制规格、纸质、防伪措施等国税机关不了解,给假票鉴别带来了很大困难,尤其是外省开来的运费发票鉴别真伪困难更大。此外,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不彻底,仅是就票看票,没有就其有关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甚至个别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交纳税人自查等情况,必将掩盖“四小票”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是比对异常的“四小票”协查运转不顺畅。“四小票”协查跨国税、地税、海关等不同部门,可能涉及不同省、市,环节多,距离远,协查函件回复时间长、回复率低,往往造成问题发票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另外,“四小票”核查工作在国税机关内部也涉及管理分局、稽查局、计财科、信息中心、综合业务科等多个部门,每一环节的延误也将对问题发票的及时查处造成影响。
针对四小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一是统一规范四小票信息采集口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四小票电子信息采集规范》,详细规定四小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内容、采集口径和采集方法,明确有关填报要求。将《采集规范》同时印发国、地税部门,认真组织搞好内部培训和对所辖纳税人的辅导,增强责任意识,减少采集录入错误,提高比对结果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做好四小票清单审核工作。采集部门对未经审核填写审核意见的,不予接收并通知管理部门。审核部门发现纳税人报送的四小票清单填写错误的,一律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清单或者填写不全,情节严重的,相关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后稽核、评估中发现四小票信息未经审核、采集直接抵扣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及内部各部门间的工作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流程,规定核对、采集各环节签字传递制度,统一四小票信息采集上报的时限要求,确保同期数据按同一口径及时、完整地采集、上报,切实提高四小票信息采集质量。
四是抓好比对异常票的稽核检查这个关键。制定明确的四小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落实核查工作。要落实资料传递各环节经办人签字制度,明确责任;严格做到按规定时限传递,确保信息汇总准确、及时;认真执行比对相符、核查相符发票才允许抵扣的规定,确保核查工作取得效果。
五是大力查处利用虚假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根据工作实践及时归纳总结假发票的特征和鉴别技巧,组织业务培训,增强鉴别假票的技能,把好四小票采集审核关。深入开展日常稽核,组织进行四小票检查,审查四小票涉及的货物入库、资金往来等相关情况和帐务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堵住骗抵税漏洞。
六是认真开展比对异常票的协查、外调工作。明确国、地税及海关的协查责任和时限要求,提高协查质量、效率,加大外调工作力度,查清问题,提高效果。同时,针对目前协查函件回复时间长、回复率低等情况,尝试实行“四小票”先比对、后抵扣制度,对比对异常发票一律规定暂不予抵扣,最大限度减少假票抵扣税款情况的发生。
七是推动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或者提高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消除货物运输劳务缴纳税款和抵扣税款的税率差,从根本上打消借多计运费虚抵税款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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