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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1996-11-4 文号:财工字[1996]37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全部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五)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
  (六)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财政部《关于自贡等6城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1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牡丹江、佳木斯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356号),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50个试点城市及8个比照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以及所辖区内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包括已改建为公司制的国有工业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以及免征所得税的工业企业不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集团,由财政按在各试点城市的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15%拨给,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4号),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财务处理情况。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底价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其差额作为兼并企业的负商誉处理。
  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方可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具体由兼并方企业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兼并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予以核定。
  五、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破产企业被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企业从接受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受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字[1994]61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后,减免企业所欠的“两金”,企业应视同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七、为了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号),企业土地估价结果按照基准价格的50%批复确认。企业过去已按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按评估后批复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批复确认后的入帐价值高于其原帐面价值的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如果评估后批复确认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原帐面价值不再调整。
  九、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融、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十、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验收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其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均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挂帐。
  十一、企业纳税调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纳税调整范围,企业不得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十二、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十三、为了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企业改制后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及决算编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51 号),勘察设计企业已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主管财政机关按原财务隶属关系确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按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供销、医药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城市公用以及勘察设计企业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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