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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法规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法规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法规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法规办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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