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可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绝不是不能开具发票的理由。无论办理税务登记与否,都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工具,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