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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法规》实施细则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1995-3-18 文号:教财[1995]8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委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现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法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章名]附件:《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法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第三十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国教师的级别按照在国内工作单位的任教、任职职称确定。出国教师在领取国外工资和补贴及其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时,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教委外事部门出具的其在国内任教、任职的职称、级别证明,以确定其工资及其有关生活待遇。

  第三条出国教师的任教国家未在《法规》第五条地区类别中包含的,其他地区类别的确定由国家教委商财政部后另定。

  第四条出国教师赴、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4天。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其在国外时间超过法规任期期限,国外工资和补贴的发放,仍按任期期限计算。

  第五条出国教师出国前一般按法规于国内领取半年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视情况也可在到达所赴国家后,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至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转出国教师。当地使馆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馆支取驻在国货币转出国教师,供其日常费用开支,其国外工资和补贴,持使馆出具的证明回国后结算。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出国教师回国结算时,应提供上述折算率并附有使馆的相应证明。

  第七条出国教师回国休假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回国休假期限原则上以聘方时间为准,一般为2个月。档案工资按月发放,不满4个月的,按日计算。

  第八条出国教师回国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8号),对应法规第四条,以各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加30%津贴确定,分为四个级别:一级,870元;二级,720元;三级,565 元;四级,430元。

  休假期间档案工资结算,待任期期满回国后,与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并结算。

  第九条出国教师宿舍必需的生活家具(一般可配备1张床,1张写字桌,4把椅子),经所在使馆教育(文化)处(组)批准后,可由公家报销。如所租宿舍已配备上述家具,则不再购置。

  第十条任期2年以上(含2年)不偕配偶的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1年后,教师配偶可出国探亲或教师本人回国探亲1次,国际旅费由公家报销。出国教师在每一任期内,只能享受1次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回国途中因转机而需要的住宿、伙食和市内交通等费用一律自理;教师回国休假所需要的国内费用(包括旅费)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家庭所在地区不是北京的出国教师,国内费用部分可报销从家庭所在地区至北京的往返旅费(不包括各种手续费),其所乘火车座位等次按国内出差有关法规办理。

  实际报销时,以出国前从家庭所在地区至北京的单程火车旅费加倍一次领取。出国教师在出国前和回国后因办理各种手续在京期间的住宿、伙食费及机场建设费,在出国前一次领取补助450元。其他所有发生的国内费用,如置装费、礼品费、书籍费、签证费、体检费以及回国检疫费等,均由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出国教师参加所在国学术会议的费用自理。原则上不允许在任教期间赴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确需参加者,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十四条公家为出国教师购置的财产物资的所有权属国家教委,购置人要造册登记报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家教委备案并妥善保管。教师轮换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对非正常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善而遗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酌情赔偿。国外教学点撤销或暂无教师在任,应将固定资产交我驻当地使(领)馆代管,并办理代管手续,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出国教师工作期满回国后,须在1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家教委财务司办理结算;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补贴的5%。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实施。

  附:一、出国教师国外收支结算表(略)

   二、出国教师经费需求申拨表(略)

   三、出国教师医疗费开支情况表(略)

   四、出国教师临时回国及休假工资结算表(略)

   五、国有资产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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