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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1994-11-19 文号:地发[1994]17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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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

  自国务院发布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50号令”)以及地质矿产部、财政部今年3月27日联合召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会议以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通过各级地矿、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补偿费征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国已有三分之一多的省(区、市)制定并出台了补偿费的地方实施办法;各地的征收入库工作也在积极组织进行。不少地区“依靠宣传开路,狠抓组织保障,重视业务培训,搞好部门协调,坚持依法征收”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推动“150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向纵深发展。
  但是,就全国情况看,目前全国补偿费征收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其中,既有征管机构不健全、征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少制度保障和执法手段,少数地方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意义认识不足等内部性制约因素的影响,也有客观存在,矿山企业主观避费和尚未形成有利于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宣传氛围等外部性制约因素的影响,同时需要解决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有关操作性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如仅采取一般常规性措施加以推动,工作的力度显然不够。因此,需要全面、综合、系统地研究和解决。为此,部决定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通过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的计划。把对“150号令”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方位、大力度、阶段性的实施和推进。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实现补偿费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机制的正常运作的基本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150号令”,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推进“150号令”的贯彻实施,狠抓补偿费征收工作作为当前地矿行政工作中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厅(局)重视这项工作的标志,一是厅(局)一把手亲自抓“150号令”的宣传、贯彻而且下了大力气;二是补偿费地方实施办法按要求出台;三是矿管机构建设有了进展;四是补偿费征收工作已经行动起来,做到依法征收入库。部在考核各省(区、市)地矿行政工作时,要把以上四条作为硬指标,认真加以考核。
  部有关职能司局应认真做好“150号令”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为地方各级地矿行政部门搞好补偿费征收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请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厅(局)根据《实施方案》制定本省(区、市)的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本省(区、市)贯彻实施“150号令” 的工作提出更加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和措施。各地在制定实施意见中,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目标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应具体提出两年内本省(区、市)补偿费征收工作要努力达到的基本目标以及需要紧紧抓住的重点工作和保证措施。各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应报部备案。
  部有关职能司局也要根据《实施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安排好工作,对一些专项工作应及时提出专项实施意见。
  三、贯彻实施“150号令”,落实《实施方案》要明确职责分工。部有关职能司局根据各自职能主要抓好贯彻实施“150号令”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及时解决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
  部矿管局负责全国补偿费征收工作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财务司负责对补偿费征收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部办公厅、政法司、人事司、教育司、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司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宣传、立法、机构建设、培训、监察、审计等工作。使各有关司局的工作真正形成合力,推动补偿费征收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厅(局),也应根据以上原则明确厅(局)内有关处室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做好工作。
  四、加强对贯彻“150号令”、落实《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部组成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张文岳副部长任组长,毛德荣、寿家华同志任副组长。矿管局、财务司、政法司、人事司、教育司、监察局、审计局有一位司局级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管局,由矿管局、财务司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厅(局)也要相应设立类似机构,并将机构具体组成情况连同各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一并报部。
  附件: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必要性
  1.为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矿产资源法》有关“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大力推进第150号国务院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50号令”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实施;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水平;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矿产资源管理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2.当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地矿、财政部门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配合下,贯彻实施“150号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影响“150号令”贯彻实施的内外部制约因素也很突出。征管机构不健全;管理不顺;征管队伍在素质上还严重地存在着技术、专业、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差距;与征收工作直接相关的资源利用水平的考核显得薄弱;法规和制度不适应需要;缺少法律强制性手段和措施,难以有效保障依法收费;一些部门和地区对建立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机制的认识不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觉意识不足。因而,必须大力宣传,造成执行好这一制度的法律环境。
  3.针对各种内外部制约和影响因素,尽可能制定一个全方位、大力度、阶段性的整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全面推动“150号令”的深入贯彻实施,是当前各级地矿行政部门必须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是:坚持改革,完善法规,明确目标,通力合作,经过两年艰苦努力,使补偿费征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使补偿费征收额占应收总额不低于国家税收实收与应收的比例,实现有偿开采机制的正常运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机构建设,建立组织保障
  4.完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组织保障是健全各级征管机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征管机构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机关之一。因此,征管机构不进入政府序列,难以正常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为此,应以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2号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为契机,加快各级地矿行政机构进入政府序列的步伐。宣传贯彻“两令”,促进机构建设,应紧紧抓住依法收费是政府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地矿行政机构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这个实质性问题。对各地抓征收机构资格认证以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推动机构建设的经验和作法,要不断总结、完善和推广。
  5.贯彻落实中编办[1993]53号《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地矿部“三定方案”,推动机构建设。一方面加速各省(区、市)省级地矿行政机构进政府“序列”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市(地)县级机构进序列的步伐。要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矿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现阶段矿管工作与矿业发展的不适应性,以引起政府领导的注意和重视。部负责地方矿管机构的司局,要加强分类指导,全面促进地方矿管机构建设,积极取得国家人事编制主管部门的重视,把建立与贯彻“150号令”相适应的各级地矿行政机构体系,作为近两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出实效。
  (二)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征收
  6.加快补偿费地方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的制定是目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第三款和第20条的要求,近期的首要工作是努力促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实施办法并狠抓贯彻落实。在低费率起步的情况下,各省(区、市)在实施办法中可根据现阶段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出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及征收机构积极性的具体规定。
  7.加强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150号令、国家预算法等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补偿费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申请、审批、发放和核销制度及内部征收稽查制度,切实把征收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8.正确运用“150号令”中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征收的法规规定。根据《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财产罚(罚款、收取滞纳金行为)、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行为)由征收机关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对这一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应结合地矿部第17号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执法力度。
  9.正确行使对《规定》的解释权,加强对收费工作的指导。目前,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提出了大量对法条理解上和执行中的问题。对此,应认真、准确、及时地给予答复。对于一些难于立即作出准确答复的,应组织专门调研论证,再作出科学、规范的解释、解答。
  10.借助司法手段,推进补偿费征收工作。目前,不少矿管部门为强化行政执法建立了矿管司法执行室、矿管检察室、矿管合议庭、矿管巡回庭等。这些机构在发挥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地矿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在征收补偿费工作中,征管部门应积极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和联系,共同总结、完善、推广这一行之有效的经验,同时也要避免司法、行政两权混淆等不规范的作法,使之健康地发展。
  11.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手段,进一步督促“150号令”的贯彻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并争取在适当时机进行以推动补偿费征收工作为重点内容的全国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为补偿费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向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进行汇报,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全面推动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搞好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12.补偿费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是直接影响征管工作效果的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以较大的精力抓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部将主要培训省级和部分资源较多,收费额在五百万以上市(地)、县征管部门的负责人员;省级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市(地)、县级征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和其他征管人员。部、省两级,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年终进行检查总结。
  13.部矿管局会同财务司、教育司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组织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讲授提纲》、《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指南》、《矿产资源补偿费重要文件选编》、《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知识讲解》以及《矿管行政执法问答》等培训教材的编印,并录制教学录相带,以供基层进行培训所需。
  14.实行征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制。计划从1995年—1996年经过两年时间的资格培训,基本实现征管人员的持证上岗。凡未经专门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通过征管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征管工作。对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达不到要求,工作不称职者,应将其调离补偿费征管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和考试题目分别由地矿部有关司局会同各省(区、市)地矿厅(局)统一制定。
  (四)加强工作研究,坚持抓典带面
  15.补偿费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开始就应紧紧抓住“150号令”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针对性、覆盖性、操作性、实效性的对策。近一时期,应重点放在如何能将补偿费收上来;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征收补偿费的各种手段及其运用;各级征管机构建设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补偿费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问题上来。政策性研究要着重解决补偿费征管机关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基层矿管机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政策性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16.解剖麻雀,抓典带面是矿管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也要作为指导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点上的情况分析,研究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把面上的情况放到点上特定的环境中去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以及通过总结点上的和典型性的经验来推动、指导面上的工作,这样既可以收到良好的工作成效,也可以培养务实、深入、不尚空谈的优良工作作风。部将在这方面先抓一批分大区、分矿种,有代表性、有侧重点的典型。各省(区、市)以及市(地)地矿行政机构也应该有自己的典型和样板。
  17.部、省乃至市(地)各级补偿费征管机构要从力量上考虑抓一批补偿费征缴大户,即补偿费征缴额在×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地区或矿区。必要时上级补偿费征管机构可通过派驻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组等形式直接督缴或巡回督缴。
  (五)加强收费工作,促进合理开发
  18.通过征收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补偿费征收额与回采率指标挂钩的要求,结合目前各类矿山资源利用水平的现状,应抓紧制定各类矿山回采率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工作。各省(区、市)可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通过试点矿山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19.建立地测队,聘请地、采、选专家,采取有偿服务,逐步实施对乡镇集体、私营矿山、个体采矿和其他小型矿山的回采率现场考核,最大限度地防止因回采率无法实际考核而可能出现的补偿费流失。可参考一些地区进行块段储量动态管理以及组织矿山实测等作法,将回采率指标与补偿费征收名符其实地挂起勾来。在适当时机,召开有关现场会议,推广一些地区的作法和经验。
  20.矿山监督与补偿费征收工作密切相关,监督与征收要有机结合,互相促进。通过矿山监督、年检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补偿费征收所需要的资源利用情况资料。对矿山以违反规定,隐瞒、假报回采率指标或采取其他欺骗方法以逃避缴费的,督察员和负责矿山监督的矿管人员应该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解决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21.切实作好补偿费征收的信息反馈、传输工作。为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征收工作情况,要严格补偿费会计报表制度,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汇总、上报会计报表;为加强征收工作信息传输,要严格执行“半月报”制度,办好“150”快报,作为部与各省(区、市)勾通工作动态,反映征管情况和交流经验的信息通道。
  22.抓紧补偿费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作好有关信息的开发利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开发软件,使补偿费征管工作尽快全面纳入微机化管理网络。
  (七)搞好财务监督,坚持反腐倡廉 23.加强补偿费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保证征管工作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应侧重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加强补偿费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要加强征收、特别是自收汇缴过程中的财务监督,确保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等违法现象;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法》,保证补偿费按150号令和地方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二是加强内部征收稽查工作,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征管人员认真、正确执法;同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纳费人(采矿权人)对照《规定》和地方实施细则,进行定期检查。
  24.狠抓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地方保护主义和由此形成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机关反映处理;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尤其是循私枉法,中饱私囊者从严查处。要大力表彰公正执法、拒腐持廉的模范人物。要在矿管队伍和征管人员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气。
  (八)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
  25.要把《规定》的宣传工作纳入各地普法计划之中,并就有关内容制定出宣传计划。要把宣传的焦点放在必须解决的、大家关注的、牵动全局的问题和矛盾上。宣传对象要面向各级领导,面向矿山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充分利用影响和覆盖能力强的传播载体,采取多样化、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各级矿管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补偿费征管人员既是行政执法人员,又是普法工作的宣教人员。坚持工作不忘宣传,寓宣传工作于各项管理工作之中。要使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始终处于《规定》的宣传氛围之中。各级矿管部门在考核下级补偿费征管工作时,应把宣传工作作为一条重要的内容认真加以考核、通报。
  三、组织管理和领导
  26.实施方案拟于1994年12月开始组织实施,力争在1996年12月结束。其中,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为启动阶段,主要由各省(区、市)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进行工作准备;1995年3月至1996年10月为实施阶段,全面开展各项工作;1996年11月至12月为总结评比表彰阶段。同时,研究下一步如何将《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向新的阶段。
  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由部和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各级矿管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在管理上实行层级负责、层级监督检查的形式。相关部门在对下级部门进行工作检查,都必须把检查实施方案和《规定》实施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27.实施方案必须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地矿部,省(区、市)地矿厅(局),市(地)、县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目标时,应明确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具体工作目标(指标)。矿管机构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作为一般责任单位,但涉及本职工作的项目,应作为单项主要责任单位,以便于分清职责和有利于政绩考核。
  要加强各方面的工作配合,发挥整体功能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保持联系,分清职责,努力实现“使征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保证有偿开采机制的正常运作”的目标。
  28.“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部成立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矿管局和财务司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政法司、人劳司、教育司、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管局,全面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落实和协调工作。
  加强省级地矿主管厅(局)对实施方案的领导是保证此项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在省级地矿主管厅(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地)、县人民政府的关键作用。
  实施方案所需资金,争取在中央与地方各自留成的补偿费中作适当安排,在矿管工作经费科目中列支。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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