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
三峡库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
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
货运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新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节约
百度竟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zg12366.com 日期:1994-4-4 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1)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的应拆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发布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年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并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反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现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分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或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障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指定条约法律司为主管反倾销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斩断伸向养老保险金的黑手..
提高常规内审的质量..
审计判断绩效及其影响因素..
关于对审计质量控制的系统探讨..
对整合特派办审计资源的思考..
追求最好的企业管制..
论审计风险..
从这突破 推进改革..
审计责任赔偿案剖析..
浅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
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审计报告没有必要上人代会..
杜邦沸腾壶风险审计模型对我国内部审..
票据贴现路径调查..
浅谈内部控制与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分析 (一)..
1800万贷款是如何被骗的——沈阳..
2000年北京抗诉第一案扑朔迷离-..
说审计:一个受处分厂长的反思..
加强对公房租金的内部审计..
新公司法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战略审计初探..
货币资金错弊行为的种类及完善管理的..
美国绩效审计案例(合同管理)——美..
三峡工程合同项目内部审计..
一笔业务重复三次处理 套取两百余万..
广东省政府不手软——东平渔港国债项..
PT郑百文2001年年报“会计创新..
浅议内部审计内容和方法..
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中..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