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1994年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在上年预算科目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正式制发,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正在印制,待印毕后即行发送。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