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由哪些人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
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关于征收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
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
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百度竟价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1993-3-23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将审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由审计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经主管审计机关审查属实签章,报审计署和证监会审查批准。符合条件者,审计署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分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审计师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均比照《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的规定》)执行。申报所用的具体表格由审计署、证监会制发。

    四、审计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按照《资格确认的规定》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时,注册审计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由审计署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六、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证监会反映。 



 


来源: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关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树立科学审计..
流动资产审计..
缄默的含义—析中国证券市场中的第一..
浅论网络系统对审计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分析(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对内部审计外部化及其战略选择的若干..
说审计:一个受处分厂长的反思..
为暴利走私逃税机关算尽 忠职守内..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特点..
警惕利用相互购销业务虚增利润..
工程建设期工程内部审计的探索和体会..
小单位挖出“大蛀虫”——厦门市党..
从“艾迪、安达”案说起..
社会审计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
审计法的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史上..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对策..
对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看法..
青岛港(集团)推行网络审计综述..
挪用公款1.6亿元案审计查处始末..
追求最好的企业管制..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成果案例..
是谁贪污了百万元——浏阳市医药总公..
浅析经济责任审计的误区..
提高常规内审的质量..
使用违规发票套取现金审计案例..
审查偷逃增值税方法浅探..
审计判断绩效及其影响因素..
严格控制函证程序——会计报表风险审..
会计电算化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及应对..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