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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
zg12366.com 日期:1986-1-17 文号:[86]财农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为了促进国营农牧渔良种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社会要求,努力发展良种生产,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有余,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各类国营农牧渔良种场,可根据提供的良(原)种数量和政策性、社会性负担的情况,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农作物良(原)种繁殖场、渔种场、蚕种场、种蜂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少数盈余较多的场,实行“定额上交,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上交的盈余,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用于弥补各场生产周转金(流动资金性质)的不足;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留给业务主管部门用于发展良种和多种经营。目前生产条件差,仍有亏损的场,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
  定额上交和定额补贴指标,一定几年不变,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商定,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到场。
  (二)种畜场(包括种禽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国外引进良种和地方良种的纯种繁殖场,根据它们提供的纯种或保种数量,实行“按头定额补贴,自负盈亏”或包干补贴的办法。
  (三)以从事商品生产为主的园艺特产场、养蜂场,应转作企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如果它们兼有少量的事业任务,国家可对其承担的事业任务所需的事业经费给予必要的补贴。在未经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转为企业前,仍为事业单位,工资、奖金等待遇,按事业单位对待。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教等单位委托各场的科研试验项目,实行谁给任务谁给钱的办法。
  四、国营农牧渔良种场,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主业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利用本单位的人力、技术、设备和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增强自力更生发展事业的能力。它们的财务包干结余全部留场,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50%,并纳入下年财务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场实际情况分别核定。财政部门在核批年终决算时,应核定各场提留后备基金数额。各场对此项基金应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资金需要。
  为扶持农牧渔良种场发展多种经营,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在财力可能情况下,借给必要的周转金,定项目支持,到期收回。
  五、国营农牧渔良种场内部都应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把职工个人劳动所得与所承担的事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签订合同,奖勤罚懒。经济责任制的形式由各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各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制和各项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和检查。
  六、各场原有的生产周转金,无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都要确保其完整性,不得随意减少或冲销,更不得分掉。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冲减时,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为了适应场内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对各承包单位或职工所需的生产周转金,原则上应自筹解决;自筹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合同形式由场部垫付或借款,按期回收的方式解决。
  七、各场原有的机械设备、牲畜、房屋、农具等财产,未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出、转让、变卖,不允许私分或随意降价处理。系统内的固定资产调用,报主管部门批准。如因生产需要转让给承包单位的,必须合理作价,及时收回价款;凡是租借给承包单位的应按使用年限,采用提取折旧基金或收占用费形式,分年收回价款。所收的价款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部分转作开展多种经营的垫底资金。
  八、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场的财务监督管理。对执行财务制度好的场,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备案。
  一九七九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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