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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
zg12366.com 日期:1980-9-18 文号:[85]财会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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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会计科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制度,另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资金占用科目           资金来源科目  ───┬──┬──────────┬───┬──┬──────────  顺序号│编号│  名    称  │顺序号│编号│  名    称  ───┼──┼──────────┼───┼──┼──────────    1 │ 101│固定资产      │ 36 │ 401│固定基金    2 │ 102│待核销基建支出   │ 37 │ 402│折旧    3 │ 104│长期投资      │ 38 │ 403│流动基金    4 │ 111│材料采购      │ 39 │ 4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5 │ 112│原材料       │ 40 │ 411│基建借款    6 │ 121│燃料        │ 41 │ 421│流动资金借款    7 │ 123│包装物       │ 42 │ 430│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 │ 124│低值易耗品     │   │  │销货款    9 │ 129│材料成本差异    │ 43 │ 431│应付购货款    10 │ 131│委托加工材料    │ 44 │ 432│应付工资    11 │ 135│超储积压物资    │ 45 │ 439│其他应付款    12 │ 141│基本生产      │ 46 │ 441│预提费用    13 │ 142│自制半成品     │ 47 │ 451│应交税金    14 │ 143│辅助生产      │ 48 │ 452│应交折旧基金    15 │ 144│车间经费      │ 49 │ 453│应交资金占用费    16 │ 145│企业管理费     │ 50 │ 455│应交利润    17 │ 151│待摊费用      │ 51 │ 461│待扣税金    18 │ 152│待摊税金      │ 52 │ 491│待处理财产盘盈    19 │ 159│清理维护费     │ 53 │ 501│专用基金    20 │ 161│产成品       │ 54 │ 521│专用拨款    21 │ 166│发出商品      │ 55 │ 531│专用借款    22 │ 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56 │ 541│应付引进设备款    23 │ 171│现金        │ 57 │ 55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24 │ 172│银行存款      │ 58 │ 551│专项应付款    25 │ 179│其他货币资金    │ 59 │ 601│销售    26 │ 181│应收销货款     │ 60 │ 611│利润    27 │ 186│应弥补亏损     │   │  │    28 │ 189│其他应收款     │   │  │    29 │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30 │ 201│专项存款      │   │  │    31 │ 202│专项物资      │   │  │    32 │ 203│专项工程支出    │   │  │    33 │ 204│国库券       │   │  │    34 │ 211│专项应收款     │   │  │    35 │ 311│利润分配      │   │  │  ━━━┷━━┷━━━━━━━━━━┷━━━┷━━┷━━━━━━━━━━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在国外有被冻结存款和其他资产的企业,可以增设“103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2.有长期负债的企业,可以增设“412长期负债”科目。
  3.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附属工业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中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63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433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8.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146废品损失”“147停工损失”科目。
  9.企业在不影响企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将“141基本生产”“142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10.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1待摊费用”和“441预提费用”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39其他应付款”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3包装物”科目分设为“123包装物”和“442包装物摊销”两个科目,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和“443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支出”“305资源税”和“306资金占用费”五个科目。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
  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7.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用的机车、罐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9.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照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设备。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7.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六、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收到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七、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十、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十一、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
  7.土地。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02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等)。
  二、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各种应核销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用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用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金投资;
  2.流动资金投资;
  3.专用基金投资。
  三、企业将闲置未用的厂房、场地、设备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金投资”),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将多余的材料、物资等流动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流动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流动资金投资”),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计划成本),贷(减)记或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将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专用基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专用基金投资”),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的“固定资金投资”“流动资金投资”和“专用基金投资”各明细科目;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第11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专项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材料已经收到、货款尚未支付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支付货款时,再根据所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科目(“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各帐页可分设以下专栏进行登记:
  1.付款或转帐的日期;
  2.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
  3.发票帐单的编号;
  4.收料日期;
  5.收料凭证编号;
  6.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
  7.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
  8.借(增)方金额(实际成本,下面再分价款和运杂费两小栏);
  9.贷(减)方金额(分设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三栏)。
  材料采购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计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30在途材料”科目。在一般情况下,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货款和运输费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借(增)记“在途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在途材料”科目。
  第112号科目 原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的外购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货(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清查盘点中盘盈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车间和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原材料,视同库存原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原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21号科目 燃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汽油、液化气等各种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计划成本。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二、烧油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企业购入燃料油,在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燃料油”)的同时,按实际支付烧油特别税数额,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不含烧油特别税)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自用油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领用的燃料油,按领用油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燃料油”);按领用油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其他核算方法与“原材料”科目相同。
  第123号科目 包 装 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处理,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不经常出租出借的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库存未用包装物;
  2.库存已用包装物;
  3.出租包装物;
  4.出借包装物;
  5.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批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生产领用包装物,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
  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或“库存已用包装物”)。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比照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摊销法,计算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指出租包装物摊销)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指出借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修理费,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收回可以继续使用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收回后重新出租、出借时,作相反的分录。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将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将计划成本的50%减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
  出售库存已用的包装物,按售价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同时按计划成本的50%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其余的50%,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按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收回时,应将包装物计划成本的50%冲转已提摊销,并将其余的50%冲减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指出租的包装物)或转作产品的销售费用(指出借的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将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同时,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或冲减产品的销售费用,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不能收回的包装物,如有尚未付清租金的,可先将未收的租金从包装物押金中抵减后,再将押金余额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
  企业对于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如水泥纸袋押金等)由于逾期未退回包装物而由企业没收押金时,应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收不回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出售已用的包装物的成本差异,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或“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库存未用的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的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库存未用包装物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的明细核算相同。库存已用包装物应按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租用和借用包装物的单位,并分别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包装物的摊销可只设一个明细科目。
  八、企业可以根据包装物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库存未用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周转使用包装物”科目,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4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三种:
  1.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的平均摊销额;
  2.一次摊销: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3.按五五法摊销:凡不属上述1、2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时,凡以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仍应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处理,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退库后重新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的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应根据当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后,应按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并摊入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超过耐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再摊销。报废时,应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记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八、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原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各个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使用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作为进行实物管理的依据。低值易耗品转出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转移凭证或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和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应按计划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据以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使用部门应将分类顺序保管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已经注销的除外)所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数量,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其计划成本的合计数,应与财务会计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中该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核对相符。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各种明细帐的格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九、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9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拨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或“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差异率计算。为了及时计算加工材料的产品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也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反映库存原材料、燃料以及库存、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减)方余额,反映各类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本科目应按“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对于“原材料”或“燃料”中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部分,还应按其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第131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各有关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各有关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运杂费。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多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退回剩余材料的数量、计划成本、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135号科目 超储积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库存物资中清理划出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超储积压物资;
  2.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发交车间或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仍在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发生的加工改制费,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加工改制后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生产领用或销售发出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超储积压物资销售所发生的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经批准转帐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超储积压物资,包括库存的和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所属“库存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超储积压物资的种类、品种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所属“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加工改制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按照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企业,上述贷(增)方分录中,不记“专用基金”科目,后同);其他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基本生产车间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先在“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基本生产车间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货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基本生产车间试制新产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企业决定进行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作为样品、样机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正常损益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国家安排,由国家拨款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作为样品、样机的,应将全部实际成本冲减专用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所得价款,作为专用拨款的收回,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并且“专用拨款”科目已经结清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将试制成功的新产品作为商品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实际成本大于售价,应仅将相当于售价的部分,转入“产成品”科目,其差额结转专用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新产品试制失败,应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以该项新产品试制费拨款结余抵补,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材料、工资、旅差费等)、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应直接记入“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科目。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级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都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六、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七、本科目应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八、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146废品损失”和“147停工损失”科目。
  第142号科目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支付的加工费和外地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企业是否需要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对于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或基本生产车间与半成品库之间相互转移,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和收回,都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但应另设备查簿进行数量登记。
  第143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模具、修理用备件,供应水、电、风、汽和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其他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进行核算,借(增)记“车间经费”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产品、劳务,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供应劳务和销售产品,应负担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月份终了,辅助生产车间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供应产品、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或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和自制设备,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专项物资”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和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如代外单位制造工具、模型、修理机器设备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按照辅助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自制工具、模具、水、电、风、汽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第144号科目 车间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机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等。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二、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等科目。
  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车间经费超支部分,在年度终了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月份终了,各车间当月发生的车间经费,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1.将各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和劳务成本,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将各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一般可按车间经费的全年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车间经费的实际发生数和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计划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年度终了,车间经费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也可以只核算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应按车间分别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45号科目 企业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产品“三包”损失、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消防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职工教育经费、新产品试制费、技术研究费、上级管理费、坏帐损失、削价损失等。
  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现金”“待摊费用”“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等科目。
  三、企业决定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出售样品样机(包括企业自行安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所用的样品、样机和由国家新产品试制费拨款开支的样品、样机,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所得的价款按照规定应当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的罚金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用于弥补企业损失的部分,贷(减)记本科目或贷(减或增)记其他有关科目,多余部分,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
  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超支部分,在年度终了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月份终了,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本月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车间成本。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五、季节性生产企业的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参照车间经费科目的有关说明。
  六、本科目应按照各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5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以及因引进制造技术而按照规定从成本中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等。
  二、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在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摊销数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产品成本。领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给出租固定资产单位的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订阅费等,应于预付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月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分期计入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指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应作待摊费用处理。支付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引进技术借款”等科目;按月摊入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由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一般技术资料费(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和不带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以及应由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开支的技术转让费,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六、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报刊订阅费”“技术转让费”“职工技术培训费”等。
  第152号科目 待摊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
  二、企业交纳中间产品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月份终了,企业根据上一道工序移送下一道工序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计算的应交税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再按已销售的产品计算应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根据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税金,应直接记入“销售”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不交纳中间产品税的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
  第159号科目 清理维护费
  一、本科目核算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发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基层工会的脱产干部的工资以及其他必要开支,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设备维护修理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关停企业的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退休费、退职费、离休费,在清理期间,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支出的清理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当月支出的清理维护费用冲转流动资金,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三、关停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对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编造清册,进行清理。
  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支出的清理费用,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清理变卖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和已提折旧冲减“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和“折旧”科目。
  处理流动资产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应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发生的销售利润或亏损,自“销售”科目转入“流动基金”科目,作为增减流动资金处理。
  四、关停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应按帐面余额扣除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和国库券后,全部转入流动资金,借(减)记“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专项应收款和专项应付款的帐面余额,全部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帐内。
  处理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同时,按已处理的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的帐面价值,借(减)记“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五、关停企业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货款和欠款,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坏帐损失注销,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等科目;不能偿还的货款和欠款,应增加流动资金,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六、关停企业所欠国家税利和折旧基金,补交确有困难,经过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免交的,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交折旧基金”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未弥补的亏损,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七、关停企业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支出(不包括应列为清理维护费的职工工资等支出),应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发生的净收入转入流动资金,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八、关停企业的各项收入转作流动资金,首先用于开支清理维护费用,然后归还银行贷款和各项欠款,如还有多余,应上交财政,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关停企业用原有存款、现金结余和各项收入,开支清理维护费用,如有不足,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由财政拨款弥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第161号科目 产 成 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规定,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已开出发票、收到货款,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与购买单位),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去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置“163外购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按照“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计算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种类比较多的企业,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可以单独设置“1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可以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记入“产品成本差异”科目,然后再将产品成本差异在发出、销售和结存的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三、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在发出并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发出但尚未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仍应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
  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增)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以及福利事业单位等领用的产成品,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产成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都应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66号科目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已经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购买单位承付货款和代垫费用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货款)和贷(减)记本科目(代垫费用);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购买单位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对发出商品全部或部分拒绝承付而退回时,应将退回的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并将应由企业负担的代垫费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为了减少平时转帐手续,对于本月收款的发出商品(包括本月和以前月份发出的),可在收到货款后,直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发出商品代垫的费用仍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应在月终时抄列清单,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转;收到货款后,再与当月发出当月收款的发出商品,一并转帐。
  四、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登记每批发出商品的出库凭证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日期和号数、发票金额、工厂成本、代垫运杂费、收款记录、拒付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
  第167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产品、物资发出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超储积压物资”等科目。收到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借(减)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在有关科目的明细帐中或者在专设的备查簿中,分别按销售对象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回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第17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各种专项资金不另设库存现金,需要用现金支付的各种专项支出,可以用生产方面的现金垫付,但必须定期清算归还。
  二、收入现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7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结算户的款项。
  企业在银行中的各种专户存款,如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专用拨款存款等,在“专项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的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而没有入帐等),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或由于企业漏记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在填送银行的“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回单联经银行审查盖章退回时,根据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填送银行的“信用证委托书”的回单联经银行盖章退回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信用证结算手续结束,如有未用完的款项,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票汇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根据经银行审查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票汇委托书”存根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票汇结算手续结束,如有未用完的款项,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入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存入银行,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7.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8.发生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
  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为开发。
  第17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信用证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供货单位开发信用证时,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开户行转来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时,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信用证”“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应收销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采用托收承付或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销售专项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采用托收承付或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所发生的应收货款以及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等所发生的代垫运杂费,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时,按售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为购买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如制造大型机器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时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工程进度向订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产品完工交给购货单位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作坏帐损失,借(增)记“企业管理费(坏帐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86号科目 应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专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也在本科目内核算。但企业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数额或亏损限期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收到预算弥补的亏损拨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以后年度扭亏为盈后,按照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本科目月末借(增)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减)方余额为多弥补亏损。
  第18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
  2.应收的各种罚金;
  3.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4.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代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
  5.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6.拨给职能科室、车间和职工的备用金;
  7.存出保证金,如存出包装物押金等;
  8.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9.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下列各项应收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1.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在“应收销货款”等科目核算);
  2.拨付所属单位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
  3.上交、上拨折旧基金、专用拨款等(应直接在“应交折旧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核算);
  4.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与专项资金之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等科目直接清偿)。
  二、企业发生应收未收的赔款、罚金、租金和其他款项,支付备用金、包装物押金及其他各种暂付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由单位、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上级单位款”“应收所属单位款”“其他应收暂付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
  各种专项物资的盘亏和毁损,直接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使用期限已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报经批准后,自帐上转销,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核算。
  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三、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产品、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定额内的短缺,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采购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记入本科目的采购材料的途中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经查明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属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第201号科目 专项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的各种专用款项。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如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自银行结算户转入专项存款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拨来的专用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
  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大修理借款、更新改造借款、小型技措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转纺工业中短期专项借款及其他各种专用借款等,但不包括由建设单位转来的基建借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对于某种专用借款,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支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生产流动资金为各种专项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包括由生产部门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为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供应的劳务作业和自制设备,以及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向生产部门领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都应及时结算清偿,至少每月一次,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专项资金为生产流动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如由生产车间使用专项物资等,也应按月及时清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名称,设置明细帐。采用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应以拨款限额作为存款,并应单设明细帐进行登记。
  第202号科目 专项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专项工程储备的专用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在途和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各项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收到外购的专项物资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专项物资,价款已承付而物资尚未收到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物资收到后再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在途物资”)。
  企业的专项工程或福利事业部门领用专项物资时,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专项工程完工后,处理剩余专项物资时,按所得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将物资处理损益借(减)记或贷(增)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
  三、企业将专项物资发给外单位加工时,应在本科目内进行转帐,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
  四、企业的专项物资应与生产用物资分别核算。企业生产方面由于临时需要而领用专项物资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企业为专项工程制造的机器设备(不包括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范围的机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进行结算。自制完成时,借(增)记本科目(通过仓库的)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通过仓库的),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六、清查财产中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专项物资,在本科目中另设“待处理物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盘亏和毁损,借(增)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发生的盘盈,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经批准转销时,如有关工程尚未完工,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如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冲转有并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的,应借(减)记有关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和“待处理物资损失”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物资的类别、品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专用基金工程,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工程、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工程等专用拨款工程,小型技措借款工程、出口专项借款工程等专用借款工程,和引进设备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交纳的建筑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进行专项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为进行专项工程而领用生产储备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有关的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进行专项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应按售价结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为专项工程供应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为专项工程加工的零件、配件和制造的设备,应于完工月份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或“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项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各种专项借款的利息,除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开支的更新改造借款和大修理借款利息外,都应根据银行的结息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但不增加工程成本),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建筑税(包括滞纳金,下同),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专项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但不增加工程成本),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建筑说,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归还以外币计算的专用借款时,因外币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应自“专用借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此项因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不增减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专项工程完工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工程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转帐:
  1.用专用拨款进行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已完大修理工程(包括用大修理基金和大修理借款进行的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用更新改造借款以及更新改造资金等其他专用基金进行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建筑税等,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4.用其他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进行的已完工程(包括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在尚未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借款以前,仍留在本科目(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核算,只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待转固定基金”时细科目)。在用增加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或应交税金归还专项借款本息时,再按归还借款的本息数冲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还多少,冲转多少),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同时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按归还借款的本金数,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没有冲转完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应保留在本科目内,待以后归还借款时,再予冲转。企业由于没有实现经济效果而到期不能用增加的利润偿还的,按照规定用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偿还时,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等)”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科目。
  5.由于特殊情况,根据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中途报废的专项工程,应将尚可使用的材料、设备作价入帐,借(增)记“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专用借款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利息支出等),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等)”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专用借款的本息,由于工程报废,按照规定,改由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6.用几种专用基金共同进行的工程(如用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结合进行的大修理和改造工程,或用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专用基金共同进行的技措工程等)以及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或专用借款共同进行的工程,应于完工后,将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按照各自的负担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各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负担的支出数额,借(减)记“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属于专用借款应负担的支出数额,应暂时留在本科目核算,待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后,再按本条第4项的规定进行转帐。所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按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专用借款等不同资金来源,分别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或“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每一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其中,用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进行的工程项目明细帐,应再分为“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两部分。已经完工尚未冲转的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的各个工程项目明细帐,不但要登记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并要登记应付的利息、建筑税等支出和已用利润或专用基金归还借款本息而冲转的数额,以及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员币数额。
  第204号科目 国 库 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
  二、企业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专项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如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向调入单位收取的款项,出售多余专项物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为采购专项物资而暂付采购人员的采购款项和付给供应单位的包装物押金,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职工食堂周转金和农副业生产流动资金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专项资金与生产流动资金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和“专项存款”科目定期结算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或出售多余专项物资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或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垫付或暂付各种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报销各项应收、垫付、暂付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应交承包费”“应交利润”“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企业留利”“本年利润”“上年利润调整”等十七个明细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各种专项借款(包括小型技措借款等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的欠款,但不包括基建借款)的利润。
  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用借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借款本息,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归还的借款本息数结转已完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按归还的借款本金数结转固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各项已完未转的专项借款工程的支出,小于其应归还的专用借款时,其差额为结余的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等或为其他未完工程支出所占用,不应再用利润归还。
  根据补偿贸易的规定,用引进设备投产后的产品销售收入(相当于增加的税利部分)归还应付引进设备的价款,除在偿还价款时,借(减)记“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外,应再按引进设备投产后增加的税利抵充已完工程的支出,借(增)记本科目、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结转固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本明细科目下应再按照专项借款的种类(如小型技措借款、短期外汇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等),设置明细帐。
  2.“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建设单位基建借款的利润。用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基金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简称“三废产品留利”):核算用更新改造资金等进行的治理“三废”项目投产后所产产品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的数额。留用的净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两金”):核算企业按归还改建扩建项目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5.“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简称“国外来料加工留利”):核算企业经营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留用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6.“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计算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7.“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8.“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9.“应交调节税”:核算企业应交的调节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调节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科目。
  10.“应交承包费”:核算小型企业应交的承包费。月份终了,企业应上交的承包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科目。
  11.“应交利润”: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盈利企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上交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
  暂不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以及税后利润中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1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发生了亏损,按规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数额。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按规定以盈利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用以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4.“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5.“企业留利”:核算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留用的减亏分成也在本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当月预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规定分别记入“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补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冲转多留的利润,按冲转数作相反分录。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上交的企业完不成上交任务,按规定用企业的专用基金弥补上交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亏损企业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数额,按规定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16.“本年利润”:核算企业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各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17.“上年利润调整”: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数额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1)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还应区别下列情况记帐:
  利改税企业按规定算出少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利改税企业多计的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
  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按规定算出少计的应上交利润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专用基金”科目。
  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按规定算出多计的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和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2)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同时,还应区别下列情况记帐:
  利改税企业按规定算出多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利改税企业少计的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按规定算出多计的应上交利润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应交利润”“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按规定算出少计的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和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根据上级机关对上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查意见,作上述调整的数字,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应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不作为本年发生数反映。

注:本表待续,接--------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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