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3年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法规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华源发电有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
百度竟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4-6-9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安徽省凤台县“粮仓黑洞”案采访调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
安达信对世界通信公司审计失败原因剖..
对证券公司账外自营账户的查账技巧..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什么时间实施?..
查出某公司违规操作并转移证券投资收..
审计报告的编制要领..
应收票据审计案例..
百万元揽储手续费揭秘..
新形势下的内部审计..
绩效审计比较..
CPA应该承担的责任..
吹尽黄沙始见金——国债项目广西北海..
结合典型案例看经济纠纷鉴定应把握的..
深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要点..
国际化运作的内部审计模式案例..
风险导向审计在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七忌、七要”..
审计取证中观察方法运用的技巧..
“巨人”公司的兴衰..
新华信托大鹏证券非法融资过亿高管被..
公开招聘的背后……..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内部审计..
凯立案周年祭(三之一)..
斩断伸向养老保险金的黑手..
走出内部审计认识的误区..
股权出资应如何审验..
当前企业内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审风险防范控制..
CPA应该承担的责任..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