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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厅字〔2005〕9号
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
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要求,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保密工作细则》和《全国妇联机关机要文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保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定期集中进行保密教育,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检查,及时发现与堵塞漏洞,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
第二章 保密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由书记处第一书记担任主任,书记处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保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办公厅负责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具体承办保密工作的综合、协调事项;不定期地组织保密检查,追查失泄密事故;负责保密装备。
组织(联络)部按照保密岗位要求,配备好要害部门人员及涉外人员,对与境外联系的有关人员进行政审,提请责任部门进行保密教育,并建立必要制度、进行必要检查。
宣传部负责宣传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国际联络部负责机关因公涉外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必要制度,进行必要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保密教育。
第三章 保密范围及期限
第七条 妇联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凡使我在国际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国内不宜公开的妇女、儿童问题;
二、与有关单位配合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罪犯的战略战役部署;
三、与国外、境外妇女交往中内部掌握的方针、策略;
四、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公务活动计划;
五、接待国外、境外妇女团体(个人)的请示、计划、简报、总结;
六、出访团(组)的请示、报告。
第八条 划分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溺弃婴、使用童工的全国性数据;
2、其他不宜公开的妇女、儿童问题的全国性数据及事例;
3、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罪犯的重要部署;
4、与国外、境外妇女交往中内部掌握的方针、策略;
5、接待国外、境外妇女团体(个人)的请示、计划、简报、总结;
6、出访团(组)的请示、报告。
二、秘密级事项
1、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公务活动计划;
2、发放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公务活动的请柬等。
妇联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九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或不应使无关人员知晓的,划为机关内部事项。具体范围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宜公开的讲话、批示和谈话内容;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址、电话、所乘机动车牌号码;
三、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档案;
四、因工作需要订阅的国家限定的国外、境外图书、报刊、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条 保密期限的规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时间确定保密期限;以某件事的发生或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二、不宜公开的妇女、儿童问题及其工作方针、策略,确定保密期限为长期;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四、对保密期限届满尚不具备解密条件的,应延长保密期限;预见解密时间提前的,应缩短保密期限。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报告全国妇联保密委员会,重大问题要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安全局。
第十二条 凡违反保密制度或纪律的,按国家保密局关于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按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国妇联机关机要文件管理规定
一、机要文件管理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所发的含有密级和内部管理的文件、资料及电报。
二、机要文件管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机要室负责管理全国妇联的机要文件、资料及电报。各部门负责管理机要室分发的机要文件、资料等。
三、中办和外交部机要局的电报由机要室统一签收、管理。如遇节假日或机要员不在,由值班室负责签收。凡接到机要文件、电报的同志要在机要来文登记本上登记并与机要室办理交接手续。外事电报由国际部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在机要室组织传阅。事务性国内电报由机要室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厅秘书处处长签字后报厅主任阅示,由机要室承办。电报和部门起草的密电底稿,机要室于次年初退承办部门归档,以利长期保存。
四、严格管理机要文件、资料。签收、借阅、传阅、清退、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机要文件、资料要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严格掌握机要文件、资料阅读范围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确因工作需要扩大阅读范围的,按文件审批权限,须经部门以上领导同志批准。
六、机要文件、资料只能在指定地点或办公室阅读,不得携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
七、各部门不得自行复制机要文件、资料,如工作需要,经请示文件制作单位允许后,由机要室负责复制。复制的文件、资料按正式文件管理。
八、借阅机要室文件,须部门领导同意,经办公厅领导批准,由党员到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如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可办理续借手续。所借的文件要严格管理,不得转借。
九、每年二月份,各部门将上一年度的机要文件、资料如数清退机要室。机要室将清退情况写出报告,报办公厅和全国妇联保密委员会。如有丢失文件、资料,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机要室管理的过期文件、资料,销毁前要按登记核对,无误后经两人签字,送造纸厂销毁,并由二人监销。
十一、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发送我会的内部文件、刊物由机要室集中保管。为及时提供阅文服务,对局、处级干部阅文时间作如下安排:
局级干部: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
处级干部:每周三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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