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摩托车行业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
能源交通运输业流转税的税收优惠
百度竟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4-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 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调整事项..
审计市场的信号传递..
审计署:体育总局滥用奥委会资金..
浅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中国证券市场第一起因财务欺诈重出审..
论国家审计项目舞弊问题存在的根源..
破解上市公司舞弊的十招..
项目单位是违规变卖项目物资..
编制审计报告的技巧分析..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案例..
注会独立:渐进的博弈过程..
浅谈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审计..
企业收入审计八法..
浅析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审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
带息票据审计实例..
现代企业经济效益审计..
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审计研究..
现行审计制度里缺陷及其改革探讨..
IPO首遇非标准审计报告 江山化工..
报表粉饰对当前中美会计审计领域的影..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无形资产的运营与审计策略..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之比较..
中国绩效审计发展问题研究..
行政民事刑事处罚一个都不能少..
银行存款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审计要成为集团事业的守护神——在普..
德国内部审计模式新发展..
厄特马斯公司(Ultramares..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