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
关于对私营测绘企业测绘资质管理
关于调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
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百度竟价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4-10-25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证检验棉花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代章)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纤维检验局,中棉工业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协会



附件一:



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仪器化检验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包装及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生产的棉包重量为(227±10)kg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XXXXXXX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测定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6975棉花包装

GB 6529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色特征级(Cotton Color Grade)

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确定的级别。

3.2 反射率(Reflectance)

表示棉花样品表面的明暗程度。

3.3 黄色深度(Hunter’s +b)

表示棉花黄色色调的深浅程度。

3.4 上半部平均长度(Upper half mean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中位数以上的纤维的平均长度。

3.5 平均长度(Mean fibre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按重量计算的平均长度。

3.6 长度整齐度指数(Length Uniformity)

长度整齐度指数是平均长度和上半部平均长度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3.7 断裂比强度(Fibre Strength)

断裂比强度是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时所显示的强度,以未受应变试样每单位线密度所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cN/tex。 注:本标准采用夹头隔距3.2mm,HVICC水平。

3.8 马克隆值(Micronaire)

一定量棉纤维在规定条件下的透气性的量度,以马克隆刻度表示。马克隆刻度是建立在已由国际协议确定其马克隆值的成套“国际校准棉花标准”的基础上的。

3.9 杂质面积(Trash area)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杂质数量(Trash count)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3.11 棉结(Neps)

棉纤维纠缠而成的结点。

3.12 轧工质量(Preparation)

皮棉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色特征级

4.1.1 色特征级的划分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3种类型13个级,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类型分白棉、染污棉、黄染棉。

白棉分6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染污棉分4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标准级。

4.1.2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图1 棉花色特征图

4.1.3 色特征级的确定

4.1.3.1 棉包两侧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检测结果差异超过表1允差要求的,应重新测试,检验结果以重新测试结果的平均值表示,两侧结果差异仍然超差的,同时标注“两面包”。

表1 各色征级允差要求

色征级
11~31
其他

Rd(%)
4.0
8.0

+b
1.5
2.6


4.1.3.2 棉花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4.1.3.3 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值保留1位小数。

4.2 轧工质量

4.2.1 轧工质量要求

轧工质量仅对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提出要求。根据皮棉样品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将轧工质量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轧工质量分档见表2。

表2 轧工质量分档表

轧 工 质 量
分 档

皮棉样品表面平滑,索丝、棉结、杂质少


皮棉样品表面较粗糙,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皮棉样品表面粗糙,索丝、棉结、杂质多



4.2.2 根据轧工质量要求,选取31级棉花制作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作为评定轧工质量的依据。各档次标准样品均为底线。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3 轧工质量实行逐样感官检验。

4.3 外观等级

4.3.1 外观等级考核范围

外观等级仅对于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进行考核。

4.3.2 外观等级评定方法

外观等级根据色特征级和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4.3.3 外观等级代号

外观等级用3个字符表示:第一个字符表示级别,第二个字符是一短划线“-”,第三个字符表示棉花类型。如“1-1”为外观等级1级白棉,“3-2”为外观等级3级染污棉。

4.3.4 外观等级评定表

外观等级的综合评定如表3所示。

表3 外观等级评定表


4.4 长度

4.4.1 用上半部平均长度表示棉花长度,以1毫米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25.9mm及以下;

26毫米,包括26.0~26.9mm;

27毫米,包括27.0~27.9mm;

28毫米,包括28.0~28.9mm;

29毫米,包括29.0~29.9mm;

30毫米,包括30.0~30.9mm;

31毫米,包括31.0~31.9mm;

32毫米, 包括32.0mm及以上。

4.4.2 长度标准级为28毫米。

4.4.3 长度保留1位小数。

4.5 长度整齐度指数

4.5.1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4。

表4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
分档

<77.0
很低

77.0~79.9


80.0~82.9
中等

83.0~85.9


≥86.0
很高


4.5.2 长度整齐度指数保留1位小数。

4.6 断裂比强度

4.6.1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5。

表5 断裂比强度(3.2mm隔距HVICC水平)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cN/tex)
分档

<23.0
很差

23.0~25.9


26.0~28.9
中等

29.0~30.9


≥31.0
很强


4.6.2 断裂比强度保留1位小数。

4.7 马克隆值

4.7.1 马克隆值分级见表6。

表6 马克隆值分级表

马克隆值
分级

≤3.4
C1

3.5~3.6
B1

3.7~4.2
A

4.3~4.9
B2

≥5.0
C2


4.7.2 马克隆值保留1位小数。

4.8 短纤维指数

4.8.1 短纤维是指16毫米及以下的棉纤维。

4.8.2 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给出的短纤维指数为参考指标。

4.8.3 短纤维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保留1位小数。

4.9 杂质

4.9.1 杂质是指棉花样品测试面积内的非纤维物质,用杂质面积和杂质粒数表示。

4.9.2 杂质面积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4.9.3 杂质粒数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4.10 棉结

4.10.1 用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测试所得的棉结粒数,以粒/g表示。

4.10.2 棉结数量分档见表7。

表7 棉结数量分档表

棉结(粒/克)
分 档

≤100
很少

101~200


201~300


301~450


≥451
很多


5 抽样

5.1按规定对(227±10)kg包型棉花逐包两面抽样。

5.2棉结检验,从同品级籽棉加工的成包皮棉中,对每十包样品分别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试验样品,进行棉结测试,其检测结果为该十包棉花的共同结果。

5.3其它指标逐样检验。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环境条件按GB/6529标准执行。

6.2试验方法按GB/TXXXXX执行。

7 质量证书

7.1 每包棉花出具质量证书。

7.2 质量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检测项目及结果、检测单位、证书编号、证书签发日期、备注。

7.3 质量证书有效期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8 包装及标识

8.1 棉花包装按GB/T6975标准执行。

8.2 标识

在每包棉花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悬挂条码卡,载明棉花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净重、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等。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皮棉等级
实际含杂率(%)

先进指标
一般指标

1、2 级
≤1.2
≤1.5

3 级
≤1.5
2.0

4 级
≤2.0
2.5

5 级
≤2.5
3.0

6 级以下
≤4.5
6.0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3.6.2 皮棉经过加湿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6.3 皮棉经过加湿后,回潮率不大于8.5%。

3.7 打包系统

3.7.1 加工后的棉纤维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4000kN的打包机进行打包,台时(皮棉)打包量不少于15包。包重为227±10kg,棉包尺寸为:1400mm×530mm×700mm。

3.7.2 包装过程中,不得混等混级和掺杂使假。

3.7.3 打包机应有自动取棉样装置,做到包包取样,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棉样。

3.7.4 成品棉包应采用条形码标识,应配备计算机、条形码打印机等相关信息设备。

3.7.5 皮棉成包后先捆扎裸包,后套外包装。包装封口不露白。

3.8 配套设备、辅助设备

3.8.1 配套设备主要指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喂料控制器、籽棉清理机、籽棉烘干系统、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皮棉加湿系统、集棉机、集绒机、风机、除尘系统等。

3.8.2 配套设备选型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见附录A的A2),并按主机的加工能力和工艺要求配置。

3.8.3 辅助设备应按相关规程的要求配置和使用(见附录A的A3)。

3.9 电器控制系统

3.9.1 工厂配电应规范,电器控制设备应由棉花加工专业设计单位配置。

3.9.2 成套设备电器控制系统采用PLC控制,后序能控制前序。

3.9.3 成套设备的各单机间能实现“互锁、联锁”。

3.10 技术经济指标

3.10.1 加工1吨皮棉的耗电量(kW·h):内地:≤110;新疆:≤150。

3.10.3 打包:1吨皮棉耗电量(kW·h):<18。

3.10.4 包装1吨皮棉耗钢丝≤10 kg

3.1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11.1 试点企业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管理人员。

3.11.2 试点企业应配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中必须有棉花加工专业的工程师或技师,且具有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3.11.3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学习,逐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3.11.4 试点企业的主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11.5 专业电工、取样工、信息工必须具有任职资格证书。

3.12 安全、消防、环保

3.12.1 试点企业的安全、消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的A4)。

3.12.2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应符合GB18399的规定要求。

3.12.3 试点企业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12.4 环境保护

3.12.4.1 试点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3.12.4.2 试点企业排向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20mg/m3。

3.12.4.3 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

3.13 加工技术管理

3.13.1 试点企业应有符合3.1.1要求的轧花工艺。

3.13.2 应根据主要加工设备和主要配套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定相应的设备检修、保养标准和操作规程。

3.13.3 检验仪器和化验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

3.13.4 主要加工、配套设备和检验仪器应有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如工艺设计图、厂房结构图、设备基础及电缆沟图、说明书、检验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计量检定记录和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等)。

4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4.1 试点企业应有比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2 试点企业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

4.3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3.1 棉花进出厂检验制度。

4.3.2 质量事故报告分析、鉴定处理制度。

4.3.3 质量文件、记录档案制度。

4.3.4 质量奖惩制度。

4.3.5 检验、加工、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4.3.6 产品信息反馈制度。

4.3.7 岗位责任制。

4.3.8 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技能鉴定制度。

4.3.9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3.10 留样制度。

4.4 质量保证

4.4.1 试点企业应有质量管理机构。

4.4.2 棉花加工主要工序实行跟班检验。

4.4.3 检验设备

4.4.3.1 应有棉花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4.3.2 应备有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4.4.3.3 应有以下设备:衣分试轧机、电测器、水分探测仪、台秤、衣分秤、天平、原棉杂质分析仪、长度仪和气流仪等。

4.4.4 棉花检验应有试轧室、分级室、留样室、仪器检验室等。

4.4.5 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应符合GB/T13786的规定,或具备北窗光线。

4.4.6 试点企业应编制和填写籽棉(皮棉)入库检验单。

4.4.7 试点企业应有完整的“一试五定”记录、跟踪检验记录及出厂制度。

4.4.8 试点企业应对扦取的棉样妥善保管,并及时报送棉检机构。

5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应具备的其它技术条件

5.1 试点加工企业皮棉年加工量必须大于4000吨。

5.2 应有良好的周边环境。

5.3 试点企业选购的主要加工设备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除外)。

5.4 仓储条件、加工场地要求

5.4.1 轧花、打包应形成流水线生产。

5.4.2 棉包(籽棉)堆放场地及仓储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的A4)。

5.4.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801规定。







附录A

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A1 棉花加工企业常用的检验标准

GB/T6102.1-1985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GB/T6102.2-1985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测器法

GB/T6103-1985 原棉疵点试验方法

GB/T6498-1992 棉纤维“马克隆值”试验方法

GB/T6499-1992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A2 棉花加工主机常用的配套产品标准

GB/T1008-1998 籽棉重杂物分离器

GB/T1016-1999 皮棉清理机

GB/T1018-1999 集棉机

GH/T10237-1994 籽棉干燥机技术条件

JB/T6282.1-1992 籽棉清理机技术条件

A3 棉花加工企业常用的辅助设备标准

GH/T1003-1998 MFCZ-400斩齿机

GH/T1004-1998 MFBD型钢丝打扣机

SB/T10239-1994 铣齿机

A4 原商业部、公安部(85)商棉联字第33号文发布的管理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三: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条形码编码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棉花加工、检验、仓储、流通、纺织等环节。

棉包条形码共32位,编码规则如下:

1-2位 系统自动生成位

3-4位 检验机构代码

5-7位 加工厂编号

8-13位 生产日期(8-9位:年;10-11位:月;12-13位:日)

14位 加工类型(1、锯齿细绒棉;2、皮辊细绒棉;3、机采棉;4、长绒棉)

15-18位 重量(四位数,如2271为227.1Kg、0870为87.0Kg)

19-20位 回潮率(二位数,如85为8.5%,超过10%均为00)

21-23位 棉花品种(预留,缺省值:000)

24位 异性纤维(按等级划分,缺省值:0)

25位 籽棉品级

26位 垛号

27位 生产线号

28-32位 年度流水包号



样批号:企业代码+生产日期+生产线号+垛号,即:

5位+6位+1位+1位=13位



附件四: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棉花质量检验试点工作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使用大容量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对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花免费提供逐包检验的国家公证检验。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作为国家掌握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和棉花市场流通的质量凭证。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经费核算。

第四条 中纤局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统一确定和调整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二)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计算机远程通信条件,并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受检棉花加工企业的业务衔接;

(二)负责对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和条码卡的验收;

(三)负责仪器化公证检验,按时审核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按时通过全国棉花质量信息系统向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发布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电子证书;

(四)负责定时向中央数据库上传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接受中纤局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中纤局指定的仪器化公证检验复检任务。



第二章 样品接收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中纤局确定的承检机构送交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对样批号和样品袋数进行核对,样品只数和条码卡待棉样出袋时再进行清点。

第九条 承检机构样品接收后,首先入样品库,并由样品管理部门以样批为单位进行登记、建卡,并通知检验部门领样。



第三章 样品传递和检验流程



第十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包括感官检验和仪器检验两部分。感官检验项目为轧工质量、品级(临时),仪器检验项目为色特征级、长度级、长度整齐度、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短纤维指数、杂质数量、杂质面积、棉结。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使用由中纤局统一确定规格的样品盒、样品架及样品车,用于检验样品的流转。

第十二条 检验部门领样后,按样批将样品袋移至样品周转间,逐样出袋,同时进行感官检验。

第十三条 样品出袋时以及每袋样品出袋完毕后,应对样品条码卡和只数进行清点。

第十四条 每取出一只样品,使用读码器读取条码信息后,对照轧工实物标准进行轧工质量检验,对照品级实物标准进行品级检验(临时),检验结果输入到样品周转间内的计算机终端上。

第十五条 将感官检验后的样品装入样品盒,每一样品盒最多装十只样品,同一样品盒中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样批并在盒中标注样批号。

第十六条 如发现某一样批中样品与《样品交接单》中的数量不符、缺少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应立即予以登记,并将该样品单独存放,及时通知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将同一样批的样品盒移送到样品平衡间进行24小时平衡,样品平衡执行先入先出原则。

第十八条 样品平衡24小时后,应在样品平衡间使用快速回潮率探测仪检测,判断样品是否符合HVI检测要求(回潮率在6.75%-8.25%之间),不符合要求的,继续对样品进行温湿度平衡;符合要求的,使用样品车将样品送至HVI实验室,进行HVI检验和棉结检验。

第十九条 仪器检验由1名HVI检验员和1名棉结仪检验员同时操作。 HVI检验员按盒逐样使用读码器读取条码信息后进行HVI检测,棉结仪检验员同步对该盒的所有样品逐样抽取部分棉样制成一45cm长的棉条,以备棉结检测。

第二十条 HVI检测过程中,棉结检测同步进行,每盒样品HVI和棉结检验均已完成后,棉结仪检验员按下棉结仪上NEXT按钮,将该盒样品的棉结检测结果传送给HVI。然后开始下一样品盒的HVI和棉结检验。

第二十一条 每个样品在HVI和棉结检验完毕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棉样,放回样品盒。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检验完毕后,样品移送至样品周转间码放整齐,等待中纤局抽验。抽验样品选出后,剩余样品装袋进入样品仓库,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样品自进入平衡间直到HVI检测完毕必须处于恒温恒湿环境中。

第二十四条 HVI和棉结检验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含棉结仪)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HVI检验员在开机后和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含棉结仪)校准规范》进行仪器校准。



第四章 检验数据管理及出证



第二十六条 每一棉样的条码信息、轧工质量检验结果、品级检验结果(临时)、HVI检验结果和棉结检验结果自动传输至承检机构数据库,形成相应棉包完整的质量数据。

第二十七条 每一样批检验完毕后,由计算机程序判断是否缺号。如发现样品缺号、条码卡丢失等情况,承检机构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将所缺流水包号通知受检棉花加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确定专人对每日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受检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样品到达承检机构5日内,向受检棉花加工企业发布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使用专用软件通过拨号方式与承检机构数据库连接,并下载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棉花加工企业不能通过拨号方式下载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时,可向承检机构索取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拷贝方式获取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下载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后,使用专用软件自行打印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分单包和多包两种格式(见附件)。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自检验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的检验数据每日分两次自动上传至中央数据库,每日中午12:00(新疆14:00,以下同)将当日12:00以前的已检数据上传至中央数据库;若12:00前可完成当日全部检验工作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数据库应用程序退出前,上传全部数据。第二次数据上传在数据库应用程序退出前,传送12:00以后的检验数据,第二次数据上传时间不超过当日24:00。

第三十二条 当HVI与承检机构数据库的数据传输线路发生问题时,采取手动方式将HVI内的检验结果拷贝至承检机构数据库中进行处理;当承检机构与中央数据库之间的传输线路发生故障时,采取通过调制解调器拨打电话号码的方式向中央数据库上传数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时效性。



第五章 复检



第三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和自指定监管仓库提货的用棉企业,如对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交纳复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复检申请者应提供支持复检理由的检验结果(使用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相同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中纤局自收到复检申请者提供的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检验结果与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进行比对,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受理复检,并通知复检申请者提供样品;未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不予复检。

第三十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申请复检,复检样品使用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用棉企业申请复检,复检样品需重新抽取,抽取的复检样品应满足仪器化检验的要求,夹有该包棉花的初始条码卡,并经供方确认。

第三十六条 中纤局受理复检后,指定复检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申请复检者应将留样送达指定的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与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未超过规定允差范围的,原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有效,超过规定允差范围的,复检结果替代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自动消除)并作为该包棉花销售的质量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组织仪器化公证检验从业人员参加统一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仪器化公证检验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措施和内部监督办法,定岗定责,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九条 中纤局应加强对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监督抽验管理暂行办法》对各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实施监督抽验;并组织检查组或指定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条 中纤局对监督抽验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仪器化公证检验中发现掺杂使假等严重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应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不再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附件五: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试点加工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棉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公布。

第四条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棉花加工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问题。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试点期间授权加工项目实施小组,进行棉花加工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和信息反馈。

试点加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五条 试点加工企业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工本年度收购的棉花,接受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的指导,对送检样品和条码卡上的信息负责。



第二章 试点加工企业基本要求



第六条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职责分工,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各环节岗位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完善棉花加工工艺,做好大型打包机及其辅助装置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第八条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所要求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第九条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对各岗位和各环节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关键岗位如轧花、打包、信息等,接受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的统一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条 做好籽棉收购工作,落实收购资金,保证籽棉收购数量,满足试点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加工工艺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做好试点工作信息反馈,加工季节开始后,定期按要求向加工项目实施小组报送试点工作运行情况,遇有重要问题,随时反映。试点工作结束后,按照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第三章 试点加工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试点加工企业收购棉花,应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收购、存放籽棉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分品种、分类别、分等级存放所收购的籽棉,并标识清楚。

(二)收购、存放的籽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回潮率标准,如超过应及时晾晒。

(三)按照规定要求,避免、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同级籽棉加工前,应进行试轧,根据试轧结果确定加工工艺。籽棉加工回潮率范围为6.5-8.5%。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烘干。烘干系统籽棉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 / h。

第十五条 籽棉加工时应保证加工质量,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的要求,皮棉表面平滑,所含棉结、索丝、杂质较少。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 / h,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应不低于800kg。

第十六条 打包须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公称压力不小于400吨的打包机。应调整好打包机压力,保证棉包重量符合试点要求,即包重为227kg±10kg,棉包尺寸为1400mm×530mm×700mm。

第十七条 皮棉成包后,对裸包进行捆扎。试点加工企业捆扎材料由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统一安排试用。使用钢丝作为捆扎材料的试点加工企业,应在钢丝打扣时将油污擦拭干净,防止污染棉花。

第十八条 打包机应配置自动取样装置,保证切割的棉样尺寸和重量符合试点要求。即每个棉样重量约125g,棉样尺寸长260mm,宽124mm。

第十九条 取样时每班应同时配备两名专业人员。取样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具备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颁发的《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取样员)》。

第二十条 取样员应严格按照《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办法》),逐包将切割好的棉样取出并分别组合成公证检验样品和企业留存样品,分别夹入条码卡后装入指定包装袋。保证做到包包取样,样品形态符合要求,条码卡与样品一一对应。

第二十一条 试点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样品管理办法》以样批为单位做好样品存放、运输、交接等工作,认真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和《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卡》(以下简称《样品卡》),保证《样品交接单》、《样品卡》和条码卡内容与生产记录相一致,确保送检样品和条码卡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检验样品取样完成后,应从棉包切割部位再取回潮率样品,每份样品重量约50克。取出的回潮率样品要立即按照规范要求检测回潮率,避免样品水分挥发或吸湿。

第二十三条 回潮率检测需使用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确定的电测器,具备与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兼容的数据通讯接口,并在规定的使用周期内进行仪器检定校准。

第二十四条 回潮率检测结果通过电测器数据通讯接口自动传送到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加工企业应保证回潮率结果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承担回潮率在线检测装置验证工作的试点加工企业,应准确记录在线检测装置检测的回潮率结果,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和加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将该结果与电测器检验结果进行比对。

第二十六条 取样全部完成后,通过套包平台套包。试点加工企业棉包包装材料由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统一安排试用。

第二十七条 棉包称重使用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确定的电子称,精度要达到0.1kg,具备与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兼容的数据通讯接口,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第二十八条 棉包毛重称量结果通过电子称数据通讯接口自动传送到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加工企业应保证棉包重量结果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试点加工企业加工的成包皮棉应进行逐包编码,条码卡作为每包棉花身份和检测、查询该包棉花质量状况的信息载体。条码卡及其载明的棉包初始信息由加工项目实施小组按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开发的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棉包初始信息包括: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加工类型、毛重、回潮率、籽棉等级、样批号、生产线号、流水包号。

第三十条 棉包初始信息项目中,产地和加工单位由加工项目实施小组在为试点加工企业安装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时设置。生产日期、加工类型、籽棉等级、生产线号、样批号由试点加工企业信息管理员在每个班次开始加工之前设置。毛重、回潮率、流水包号在加工过程中实时生成。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棉包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条形码初始信息相关项目设置,保证条码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与加工棉花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二条 棉包称重结束后,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即采集完毕该包棉花所有初始信息,经信息管理员确认后,打码机即打印出该包棉花条码卡。

条码卡一式四联。两联大卡片为棉包挂带条码卡,两联小卡片为样品夹带条码卡。

第三十三条 棉包套包称重后,在缝包时,一个棉包条码卡放置于包布内,一个缝制在包头上,并在另一侧包头标注样批号及包号。

第三十四条 公证检验样品送至承检机构五日内,试点加工企业可以通过公证检验数据下载软件下载公证检验结果。

公证检验数据下载软件由加工项目实施小组指定的专业人员安装,由试点加工企业信息管理员管理、使用。

试点加工企业应有一条电话线路专门用于拨号方式下载公证检验结果,保证线路畅通。如果试点加工企业不能通过拨号方式下载公证检验结果,可到承检机构通过拷贝方式获取公证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试点加工企业获得公证检验结果后,使用公证检验数据下载软件打印《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十六条 试点加工企业可以以样批为单位集中存放,也可以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将相同质量的棉包组批存放。在监管仓库存放棉包按《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试点加工企业在试点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一) 关键岗位无证上岗;

(二)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收购,存放籽棉;

(三) 籽棉加工前未做到按试轧结果确定加工工艺,籽棉加工回潮率范围超标。籽棉加工前不测量水分,烘干机不能正常使用;

(四) 籽棉加工时,工艺或设备操作不合理,造成轧工质量下降;

(五) 未将钢丝产生的油污擦拭干净造成棉包污染;

(六) 棉包重量超出规定范围,包型异常;

(七) 未按规定要求取样、送样、登记,造成送检样品和条码卡不符合要求、出现差错、缺失;

(八) 未按规定要求保存企业留样;

(九) 未按规定要求检定校准电子称、回潮率电测器;

(十) 未按规定要求检测回潮率;

(十一) 棉包条形码信息出现差错;

(十二) 未按规定要求挂放条码卡。

第三十八条 试点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不按照规定要求收购籽棉,籽棉大垛严重混等混级,异性纤维及超水棉问题严重;

(二) 在取样、回潮率检测、称重、条码卡打印使用、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 不配合统一布置的工作,不接受监督管理;

(四) 对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企业自身利益,不认真按照试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 其他可能对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构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试点加工企业有违反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如下处理:

(一) 注销相关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 通报批评;

(三) 对其加工棉花不再进行公证检验;

(四) 取消试点加工企业资格;

(五) 停止享受试点加工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试点加工企业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或《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试点加工企业所在地区的其他棉花加工企业,不在试点名单内,但具备试点条件,在自愿接受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可后,可以按照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实施公证检验,并可替代被取消试点资格的试点加工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附件六: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

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规范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包的取样、留样及棉花加工企业与仪器化公证检验承检机构的样品交接。

第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取样、留样以及与承检机构交接样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从事取样及其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对棉花加工企业取样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统一管理,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组织具体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由中纤局统一颁发《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取样员资格证》。



第二章 取 样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包应逐包取样。

第七条 在棉花加工成包后,当棉包由接包小车送到输送线上时,抽样人员在裸包两侧用双手将打包机切割装置切好的棉样(长260mm、宽124mm,重约125克)从连接部分的根部取下,取样时注意保持自动切割棉样的尺寸和形状不变,严禁进行任何修饰。

第八条 取样员将每份样品按层平均分成两半,其中一份样品的内层和另外一份样品的外层合并形成一个样品,剩余的两半合并形成另一个样品。棉花样品应保持原切取的形状、尺寸,即棉样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

第九条 棉包称重后,条码机自动打出该包棉花的初始信息条码卡(一式四份)。取样员将两份条码卡分别夹入两个样品中间,将其中的一个样品送承检机构作为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另一个样品由企业作为留样妥善保存。

第十条 对送交承检机构的每个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应将条码卡夹入棉样两层之间,沿纵向卷紧后逐一套入包装小袋,装入统一规格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包装袋中。包装袋应印有加工企业名称、“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每个包装袋容量为30个样品。

第十一条 每个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为同一个样批。样品的流水包号不要间断。同一个包装袋内不应混入其他样批的棉样。每个装有样品的包装袋都需放入填写样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样品卡(见附件一),并按样批集中存放。

样批是指同一品级的籽棉大垛,在同一天、同一条轧花生产线加工的棉花。如果同一品级的籽棉不是同一天或不在同一条轧花生产线加工,应做为不同的样批处理。

第十二条 每个样批加工和取样工作完成后,当班取样员应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以下简称“《样品交接单》”)(见附件二)。《样品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棉花加工企业留存,一份由承检机构备案。《样品交接单》内容必须与企业当班生产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章 送 样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当保证将抽取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送达中纤局指定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期间每两天或每两个样批送样一次。在承检机构进行样品交接,企业送样人和承检机构接样人应当按《样品交接单》核对袋数和样品卡。同一样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

第十五条 在公证检验时,承检机构如发现某一样批中样品与《样品交接单》中的数量不符、缺少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应立即予以登记,并将该样品单独存放,及时通知棉花加工企业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样品正常外观形态,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第四章 留 样



第十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用于销售看样、复检、送检样品缺失后的补样。

第十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专门的棉样保管室,用以妥善保管留存样品。样品应整齐摆放在样品架上,便于查找。样品与相应条码卡不得分离。留样期间,应防止样品受潮、污染、霉变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建立取样、留样、送样等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定岗定责,并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取样、送样、留样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及时改正,并对由此导致的公检结果失真、质量纠纷以及其它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取样、送样工作中因失误造成样品缺失差错的;

(二)在取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样品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失误造成送检样品无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的;

(四)实际送检样品在公证检验过程中经承检机构核实样批号、数量等与《样品交接单》内容不一致的;

(五)需要企业提供留样因其保管不善而不能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加工生产的大包型棉包不逐包取样送检的;

(二)在取样、送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纠正并屡次出现第二十条所述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对棉花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停止受理仪器化公证检验;

(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

(四)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试点资格并停止其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五)注销企业相关取样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取样、送样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由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附录A: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卡



样批号


包装袋号


样品数


备注






附录B: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编号: 年 月 日

加工企业

样 批 号


包装袋号
样品起止号
样品只数
取样员





























































合 计



备 注



加工企业送样人: 检验机构接样人:



附件七:



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仓储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仓库”)对公证检验棉花(以下简称“公检棉花”)的监管行为,增加公检棉花质量保障的公信度,促进棉花有序流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质量检验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交易市场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接受公检棉花货权人的全权委托,具体负责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任务。交易市场根据监管需要,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招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确定若干监管仓库,并由监管仓库具体承担公检棉花的仓储保管任务。

第三条 公检棉花监管仓库、货权人及有关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市场根据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负责与全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联网及相关数据的处理与统计分析,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交易市场应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和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依法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管仓库



第五条 凡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

第六条 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过棉花仓储业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愿意承担相应义务,仓储能力不低于1万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有较强的大型棉包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及力量;

(六)有熟悉公检棉花监管流程和操作程序的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七)配有复包机;

(八)配备电脑和条形码读码器,能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九)同意接受交易市场有关国家公证检验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监管仓库的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

(九)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交易市场认为需要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证明;

(十一)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上述申报材料,按业务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仓储企业经济实力、库容库貌、交通便捷程度、费用收取标准等指标进行初步审核,如初审合格,由交易市场报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仓储企业与交易市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交易市场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同时交易市场向符合条件的仓储企业发放“国家公证检验棉花监管仓库”标志牌。

第九条 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监管仓库有义务为公检棉花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存储在库的公检棉花资源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年审制。每年新棉上市前,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进行全面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监管仓库称号;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撤销监管仓库名称并收回标志牌。



第三章 公检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仓库应保证公检棉花的优先入库和出库。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货权人)如准备将公检棉花存入监管仓库,应首先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提交电子版的《公证检验棉花入库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交易市场依据《申报单》,通过加密卡向监管仓库和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入库通知书》(电子版,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办理公检棉花的入库手续。

如果货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公检棉花入库前要征得开户农发行同意,并在《申报单》中注明开户行为农发行,交易市场同时向开户农发行发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四条 公检棉花入库过程中,监管仓库应按《入库通知书》中载明的公检棉花进行核对验收并经货权人确认。

公检棉花入库验收后,监管仓库根据经货权人确认的验收结果,应于每周一向交易市场通过传真方式填报上一周的《公检棉花入库验收回执》。

第十五条 监管仓库应将根据《入库通知书》入库的公检棉花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棉花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十六条 监管仓库在公检棉花入库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包装规定的棉花,应拒绝入库。

第十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应根据需要对企业加工的皮棉进行组批。棉花拟进入监管仓库前如已有公证检验结果,则可以按照外观等级、长度、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一致为原则,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按184件为1批办理入库,由监管仓库按批码垛(不足184件据实确定批号),并在相应码单上标注批号及每件棉包的条形码编号;棉花拟进入监管仓库前如尚未收到公证检验结果,则以同一等级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加工生产线为原则,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按184件为1批确定批号(不足184件据实确定批号),依批号办理入库手续,由监管仓库按批码垛,并在相应码单上标注批号及每件棉包的条形码编号。所有棉花在装卸、搬倒及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批次完整,严防混批混件。对于未收到公检结果而组批的棉花入库后,应货权人要求,监管仓库可以挑拣、整理、重新组批和码垛。

棉花批号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从001至999以流水号方式自行确定。

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也可以根据购买方要求,按46件或92件为1批办理入库和码垛手续。

第十八条 监管仓库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要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要在《公检棉花业务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堆垛卡中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监管仓库对入库公检棉花必须单独分批存放,并实行《垛头卡》管理。《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储货性质(公检棉花);2、仓库编号;3、垛位号;4、批号;5、件数;6、生产年度;7、入库时间;8、产地;9、层数和每层件数。

第二十条 公检棉花验收入库后,监管仓库及时按照要求生成《公检棉花电子仓单》(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由交易市场设计统一格式),并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发送,货权人确认后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报送。每一份《电子仓单》只能代表一包公检棉花,每一包公检棉花只能有一份《电子仓单》。《电子仓单》应准确标明每一包的批号及条形码编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货权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的,视同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存货证明。

如果货权人为农发行贷款企业,交易市场收到其《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开户农发行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货权人、开户农发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的,交易市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成《电子仓单》的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应根据验收结果按货权人建立明细台帐。

第二十三条 公检棉花在监管仓库期间货权人发生变更,采取对《电子仓单》进行背书的形式,交易市场应通过加密卡向原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所有权变更通知书》(电子版),同时向新的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所有权确认通知书》(电子版)。

如果货权人是农发行贷款企业,《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在归还农发行贷款之前不得办理该《电子仓单》的背书转让。

第二十四条 货权人存放在交易市场的《电子仓单》可以用于:

(一)货权人如果是交易市场卖方交易商并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可以凭《电子仓单》书面申请抵免在电子撮合交易中已卖出邀约的相应交易保证金(简称《仓单》抵免);

(二)货权人如果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可以凭《电子仓单》向交易市场合作银行申请仓单质押贷款(简称《仓单》质押);

货权人如果是农发行贷款企业,《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在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前不能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三)货权人如果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其持有的《电子仓单》可以作为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卖出棉花的交货凭证(简称《仓单》交割);

(四)作为商品棉出库的必备凭证《公检棉花仓单》生成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收购或经营时如果使用的是农发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在有关银行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并得到货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棉花必须首先归还有关银行的贷款方能办理货权变更和出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管仓库对公检棉花的堆码方法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应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公检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人字顶,并用专用苫布严密封盖。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 公检棉花在室内保管,室内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高温高湿季节,应采取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公检棉花不受潮。

第二十八条 监管仓库不得擅自移动公检棉花垛位。如确需移动,须征得交易市场书面同意,并办理《电子仓单》垛位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数量属于货权人的商业机密,监管仓库有义务保守秘密。未经交易市场书面批准,监管仓库不得允许其它人员入库查看公检棉花。

第三十条 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如需要出库,由货权人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根据《电子仓单》、最新的《公检棉花所有权确认通知书》生成书面的《公检棉花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公检棉花出库时必须有交易市场出具的书面的《公检棉花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原件和《仓单》原件。监管仓库将《仓单》与《电子仓单》对比并核实《提货单》原件、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提货单》必须证章齐全并骑缝加盖交易市场提货专用章。

如果有关银行与交易市场已签有书面合作协议,对应棉花出库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检棉花货权人要求公检棉花出库,交易市场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凡《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的棉花不得再进入监管仓库。

第三十二条 公检棉花出库后,监管仓库应及时调整仓库保管明细台帐,同时将公检棉花已出库的《仓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公检棉花,统一由交易市场负责投保,保险费由货权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监管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和货权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如因监管仓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监管仓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检棉花在库期间因监管仓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监管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仓库应按交易市场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建立公检棉花的《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公检棉花货权人、入库、在库和出库等情况。

如果货权人是农发行贷款企业,监管仓库要与货权人开户农发行签定协议,定期报送有关数据。

第三十六条 监管仓库每月20日应按规定向交易市场及时编报《公检棉花库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月报表》由《台帐》生成,应准确载明公检棉花分班次、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管仓库应落实专人负责《台帐》和《月报表》的登录、统计和编报工作,并随时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管仓库向公检棉花货权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和炸包、散包的复包费。

第三十九条 入库费和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由货权人直接支付给监管仓库;出库费由提货人直接支付给监管仓库。

保管费由交易市场负责统一向货权人代收并统一支付给监管仓库,监管仓库按要求给有关货权人直接开具发票。保管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在公检棉花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保管费,保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保管费。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应将全年的费用结算一次。

第四十条 监管仓库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市场与监管仓库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标准执行。公检棉花在入库、保管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费用,如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等,由货权人与监管仓库协商解决,并报交易市场备案。各监管仓库收费应对所有公检棉花货权人一视同仁。

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等费用应严格按照交易市场已公布的标准执行(见中国棉花信息网有关指定仓库专栏)。监管仓库不得因节假日等原因另收加班费和加时费,不得因装卸方式等原因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应买方要求,需要对棉花进行重新组批的,仓库可以收取重新组批搬倒费用,其费用标准由买方与仓库自行商量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管仓库应设置检查日记,对自查、被查和入、出库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抽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备、库容库貌、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公检棉花入库、出库管理、业务《台帐》管理、出库《仓单》的保管、堆垛挂卡情况、公检棉花货权人满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监管人员到监管仓库核查时,除检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应检查公检棉花出、入库记录、保管《台帐》、堆垛垛头卡,核实帐帐(交易市场《台帐》和监管仓库《台帐》)、帐卡(监管仓库《台帐》与堆垛垛头卡)、帐实(监管仓库《台帐》所载的库存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清原因,并由监管仓库写出书面说明。检查后,监管人员应在交易市场配备的检查日记中对检查结果作出说明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交易市场对授权范围内的统一监管工作承担责任。对因组织协调工作不力,不按规程办事,给公检棉花货权人、监管仓库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市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管仓库对其开出的《电子仓单》、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监管仓库违反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协议,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给交易市场或货权人造成损失、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监管仓库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交易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和书面《仓单》即出库公检棉花;

(二)虚报公检棉花入库数量、虚填《电子仓单》;

(三)对炸包、散包棉花不能及时复包并报告交易市场和存货人;

(四)私自串包或更换《电子仓单》所载棉花;

(五)伪造、涂改有关票证、文件和资料;

(六)不按规定保存《提货单》和书面《仓单》等有关资料;

(七)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八)弄虚作假;

(九)服务不规范,甚至欺诈公检棉花货权人;

(十)故意拖延公检棉花出库时间,影响提货方提货;

(十一)不按约定时间保管,要求货权人提前出库;

(十二)不配合交易市场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监管仓库如有第四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可由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全国棉花行业内通报、暂停业务开展、取消监管仓库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如果公检棉花货权人为农发行贷款企业,其存放在监管仓库的《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在未归还农发行贷款前货权人已变更或《电子仓单》对应的棉花已出库,交易市场应先向开户农发行先行赔付,偿还农发行贷款,再由交易市场向有关责任人追索。

如果棉花价格下跌,造成存放在监管仓库的农发行贷款部分的棉花实际销售货款不足以归还全部贷款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交易市场不对实际销售货款与贷款企业应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后实施。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企业改制后如何开展内审工作..
审计失败的成因剖析及其规避..
预付账款审计案例..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
商业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什么..
国库集中支付环境下审计应关注的几个..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模式..
三峡工程合同项目内部审计..
论当前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及建议..
刍议内部审计中的人际关系..
美国公司惊曝会计造假空前巨案..
防腐平台成了腐败平台 透视湖北一桩..
法院不应这样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强制..
昆明特派办核查贵州省A县截留增值税..
虚假验资 责任谁担? ——对最高人..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探究..
计信息更正的代价..
我们怎样做三级内审..
破解上市公司舞弊的十招..
南方保健公司(Healthsout..
领导班子集体腐败 审计揭粤海铁路私..
“环卫蛀虫”现形记——慈溪市一会计..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探讨..
审计责任赔偿案剖析..
吹尽黄沙始见金——国债项目广西北海..
内部审计不可忽视监督职能..
基于外部审计模式的信贷风险控制研究..
查找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天职..
会计集中核算制下如何开展内部审计工..
存货舞弊案例分析..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