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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版专用发票
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通知的规定,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我市纳税人对尚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1998年1月1日起封存停止使用,并于1998年1月5日前报送国税主管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
95、96、97年版专用发票
95、96、97年版专用发票发票从95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至今仍在部分省市在使用。95年版专用发票增加了十万元面额专用发票,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
此三种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都为“SHUI”字样组成的花纹。
98、99年版专用发票
98、99年版专用发票从98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至今仍在使用,2000年1月1日起取消了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此两种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都为“ZZS”字样组成的花纹。
2000年版专用发票
2000年版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2000年版专用发票取消了十万元面额的手工版发票。
此版专用发票取消了荧光灯下显示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防伪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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