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应先按国税局的决定缴清税款,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再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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