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增值税介绍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2007年第65号公告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
百度竟价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5-3-10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5-3-10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
1、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2、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二、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揭开“59亿元社保资金”留滞内情..
杭州艾比艾公司虚假出资案引发的思考..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
资产外存现象值得关注..
浅议铁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浅谈人民银行信息技术审计的发展方向..
试论环境报告的审计..
一个内部审计的成功模型——青岛港(..
电力部门监管体制不严 制度缺失成为..
绩效审计将约束地方环境行为..
内审工作的完善..
2000年北京抗诉第一案扑朔迷离-..
对委托理财进行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工厂199×年固定资产统计抽..
中国今年加强反避税 重点抓避税大户..
“利剑”出鞘擒贪贼..
关于收入确认问题..
浅探舞弊审计..
从会计信息质量角度谈资产减值准备的..
从一起移送案件看审计查处经济犯罪..
痛定思痛——对琼民源事件的一些思考..
计算机审计的风险与防范..
危险的三角..
改制企业审计应做到"七查"..
关于审计质量控制的思考..
非重点物资采购审计中常见的问题..
世界著名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
会计挪用公款一千二百万..
“大学城”审计调查中开展效益审计的..
经济合同内部审计..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