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上述规定申请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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