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加
私营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
百度竟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zg12366.com 日期:2001-1-20 文号:国税函[2001]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形式将不动产出租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一一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质问审计的未来..
审前调查分析系统的建立和运用的几点..
浅谈效益审计的创新和发展..
透视CPA审计的独立性..
优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独立审计执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和对策..
如何搞好行业审计..
广东省关于阳江、佛山两地级市市长..
论审计查处分离制度..
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几点思考..
方法得当显成效--建设项目审计案例..
“蛀虫”现形记——温州市鹿城区审计..
中注协严查虚假审计 会计事务所将成..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人员有哪些职..
胆大包天一“村官” 敢吞国家拆迁款..
对一起验资诉讼案的评析..
战役在这里打响——浙江温岭“3·..
斩断伸向“民心工程”的黑手——武汉..
上市公司治理与审计委托模式选择..
世界著名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
救灾款“救”了谁 临猗审计揭露该款..
医疗收费五花八门 海口审计查出问题..
管理审计的方法..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海关系统..
财务函数在公积金贷款利息审计中运用..
一份“合同书”带出一个756万元的..
内审工作的完善..
蓝田失败案例研究..
经济责任审计中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和..
当前发票违纪的表现、危害及对策..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