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法规》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 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法规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 [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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