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北省青县
财政部关于下达1995年特种定
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
财政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
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
百度竟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zg12366.com 日期:2006-6-14 文号:环函〔2006〕230号  发文单位:环函〔2006〕230号

查看正文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审计取证的主要技术方法..
从受托责任看审计监督与廉政建设..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之比较..
“交通部违规借给山东高速3000万..
审计作证——零口供 贪官被执行死刑..
论中国CPA审计法律责任的制度缺失..
ST幸福审计:购买会计原则还是考虑..
财务欺诈与审计合谋..
美国绩效审计案例(合同管理)——美..
风险导向审计在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浅析报表粉饰的手法及其审计策略..
战役在这里打响——浙江温岭“3·2..
抓住造假黑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陷..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成果案例..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如何利用EXCEL表格为内审评分..
斩断伸向“民心工程”的黑手——武汉..
深入追查 果断出击 审计追回1.1..
点击利润和利润分配审计(2)..
对如何做好同级审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审计风险探源:信息不对称..
浅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企内外勾结 “黑洞”深几许..
浅谈计算机审计的运用..
厂长携款潜逃 审计审出狂吞2600..
查出某公司违规操作并转移证券投资收..
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问题的..
预算执行审计应强化绩效理念..
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分析(五)..
对内部审计外部化及其战略选择的若干..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