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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
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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