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厂家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应以捐赠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此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包含在基数内?如果我厂的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税率,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捐赠扣除额的基数又将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对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的计算程序明确为: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基数就是调整后的所得额,即以企业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由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包含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这一项,所以,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包含在计算捐赠扣除额的基数内。
至于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联营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率相比有差异,只涉及到应不应补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如本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应就其所分得利润补缴所得税;反之,则不用补缴。捐赠扣除额基数的确定与所得税率高低没有关系,企业只需将投资分回利润计入利润总额按上述程序计算捐赠扣除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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