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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前行
zg12366.com 日期:2008-3-15 文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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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厚厚的十届全国人大共五次全体会议、三十二次常委会会议的全部议程时,我们看到,五年中,我国税收立法动作连连:《企业所得税法》获得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三次修订、全国人大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
  “两法”合并:完成时态的重点突破
  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财税立法成绩斐然,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两法”合并。
  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根据其身份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1994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此后,各界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2007年,经过长达13年的酝酿和考量,国家最高立法部门终于制定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从进入公众视野,到立法最终获得通过,《企业所得税法》长达13年的立法准备,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改革的艰辛。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所言,法律是“利益妥协和平衡的产物”,这句话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这种利益博弈,既来自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内部,也来自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内资与外资,这种博弈,直接促成了各部门职责和利益的再平衡和再分配。也正是在这种博弈和平衡之中,立法体现民意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不仅完成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任务,也为今后我国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
  个税修法:“小步快跑”式的三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不仅在企业所得税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突破,同时也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五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1600元;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后国务院依法将“利息税”税率由20%降低至5%;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近年来,物价的上涨让人们明显感到“钱袋子”紧了很多,与此同时,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逐年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个人所得税法》尽可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全面修订在短期内无法推开的背景下,“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便成为此轮修法的切入点。三次修法,两次调高扣除标准,从过去的每月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尽管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进度和彻底性来看,这种“小步快跑”还远远不够,但修法反映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公众诉求和民生疾苦的理解与关心,其影响是深远的。
  听证会:民主立法的初次实践
  2005年9月27日,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它的举行,意味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改变几十年来沿用的“闭门立法”方式,以“开门立法”的姿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
  如何能够在立法工作中更多地听取民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在立法中体现民意,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追求的目标。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正好为其提供了实现目标的突破口,尽管最终确定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仅比听证会举行之前提高了100元,但这100元背后折射出的却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与政府机关之间的搏弈,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民主立法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立法听证仅仅是民主立法的方式之一。除此以外,召开专家座谈会、内部征求意见、通过媒体公布法律草案并听取公众意见,这些都是体现民主立法的形式。”刘剑文认为,是否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继续采取听证的办法应视情况而定,他更赞同立法部门通过媒体将更多的法律草案公布于众。
  税收立法路仍然漫长
  虽然过去五年税收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仍有大量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税法体系中真正的税收法律过少,行政法规过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税收政策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目前这种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一项法律从起草、到制定、再到修改和废止,都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程序,其中每个程序中都能体现出民意,而在税收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体现民意似被弱化。此外,纳税人希望对经营与收益作出合理准确的预期,税法的刚性恰恰可以为纳税人的预期提供稳定的依据,而税收行政法规的朝令夕改却会导致纳税人的预期出现偏差。有专家认为,对未来有可能新设立的税种,如燃油税、物业税,应直接制定税收实体法予以规定。
  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极不平衡。我国税收收入的75%来自流转税,而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制定一部流转税实体法,流转税各税种目前仍都以国务院条例加以规范。特别是税收收入占据“半壁江山”的增值税迟迟无法上升为法律。
  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和价值取向仍不明晰。税收立法应有其核心价值及价值取向,就目前来看,进一步宏扬纳税人权益,增强社会各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意识,应是当前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所在。
  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从提出税收基本法概念到开始立法准备工作,时间跨度已超过15年,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外,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税收基本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据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将把《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修改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修法将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修改和完善,使我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早从理论探讨阶段向实际操作阶段迈进;税收基本法也有望继续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随着未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增值税法的起草和制定也将有望进入我们的视野;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和完善也将是未来税收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以上种种,都让我们期待,下一个五年,我国税收立法将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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