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补充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其用地应皖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要求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区局审批。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0-2-2新税二字[1990]0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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