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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于经营方式灵活、分散、变化快、税源小、经营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税务机关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征收管理,税收成本很高。因此,实行简易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不仅方便纳税人,而且能够节省税收成本,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简易申报方式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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