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和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退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该缴纳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将会依法受到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这里提醒那些经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充分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避免因遭受处罚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