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5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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