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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应当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复议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复议机构在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5人以上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复议机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者有关人员担任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7)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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