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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必须凭下列资料核发《发票领购簿》。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购领发票申请表》(办税大厅领取);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下列资料核发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发票领购簿》。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办税员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购领发票申请表》(办税大厅领取);
(6)、《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办税大厅领取);
(7)、《购领发票身份证明卡》(办税大厅领取)及领购人相片2张;
(8)、发票专用章印模,销货单位戳记;
(9)、月销售额和月需专用发票的面额、用量的书面报告;
(10)、《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需要变更名称、地址(跨区)等内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的《发票领购簿》,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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