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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规定如下:
(1)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是否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6)销货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购买方索取发票的规定: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发票要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发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取得发票管理:
(1)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不得索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绝。
业户领购发票后,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应正确使用与填开,不得转借、代开、拆本使用及倒卖、伪造发票,对已填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或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在验旧或缴销过程中,应检查发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大小写的金额是否相符,文字和数字的填写是否清楚,有关经办人员是否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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