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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04号)文件批准,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税办法,该文件下发后,中远集团针对国内外海运市场出现的新变化,较大幅度地调整了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内部经营和资产重组,新设立一批成员企业,为完善中远集团合并缴税办法,经研究,对该集团1996年、1997年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作如下调整: 1、国税函发[1996]104号文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税成员企业中,撤出沙市外轮代理公司后,其他企业仍执行合并缴税办法。 2、中远集团新设立企业中,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合并缴税范围,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1996年新成立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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