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遗失证明材料;2、刊登作废声明的文字材料;3、《发票领购簿》;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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