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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