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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 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 ,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 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 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 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 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 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 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 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 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 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 扣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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