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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收取保证金。发票担保管理包括发票保证人管理、发票保证金管理。
保证人同意为购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发票担保书》;保证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担保的,还应填写《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保证人填写的《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审核确认其未设抵押的财产未作其他抵押。
保证人提交的《发票担保书》,经购票人、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三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主管税务机关对在保证期内,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保证人追究关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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