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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税务部门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利用社会团体领导换届的时机,辞去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却因情况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必须呆板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按照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再税务系统中还有个别职领导干部在中国税务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所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等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根据《通知》要求,也要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附件:《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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