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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