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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而且税务执行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二)关于一事不二罚原则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相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四)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处罚是手段。应本着弥补和减少损失的宗旨,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税收管理秩序得到补救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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